诚信应为善小加油
今年6月15日,公司所在大楼一保安向我细说其家境困难,欲借几千元应急。难得对我的信任,我宁可相信保安的忠厚朴实,不忍心让其失望,便心头一热,答应借给5000元。随后一转念,既是借助,不免要想到借款回归。保安一般为2000多元的月薪,队长也不过3000至4000元,同时常见频繁调动,为求互信和稳妥,彼此商定借期3月,自第二月开始还款,由保安队长担保。谁知到了还款期,对手竟无动静,我想到借款人工资较低,或是家中难处仍未缓解,只好宽延。想不到又过来一个月后,对方依旧行若无事一般,我不相信对方如此健忘,于是向队长提及还款一事。不料队长似乎早有准备,满口怪罪:你借钱就借钱,为何要我担保?毫不糊涂声明无任何责任。我一时难以接受,与之理论,最后在我的正色严辞下,对方才勉强同意分两次还清。不过时间过得飞快,转眼已近半年,还款仍然在路上或停到了路边,所借现金还未还清。
看起来这似乎是不值得一提的小事,充其量不过是“不为善小而不为”而已。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不仅关乎道德中诚信问题,还事涉民法中责任与权益的判断。“助人为乐”是利他行为,“为乐”仅仅是“助人”后的自我感觉,助人点滴,大不必期待回报。“涌泉相报”只是受助者的主观意识和行动,说明了他超常的感恩之心,值得称道。为报“‘一饭’之恩”赠以千金,一般人没有韩信的财富能力和豪爽气量,但至少不能诚信于无。社会生活中的赈灾救难,完全出于自愿和无偿,无论捐赠多少,事先尽心尽力,过后再不思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兴旺发展,全凭“信用”支撑才能“合作”愉快。中国古代理学宗师周敦颐在《周子全书•通书•诚下》中说:“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把诚信视为一个人立世的本源,可见其重要性。当今社会,作为道德重要内容的诚信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但在民法中有全面足够的追诉条款,其中民间、官方和专业机构中金融借贷担保措施,即是对诚信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实施的《担保法》更是对担保行为的专门调节和约束。回到上述“小事”,作为“保安”人员,应该离法纪更近,更多地了解并自觉履行借贷和担保的责义,保护“治安”应同时保护被借人和被担保人的经济安全,更何况自己恰恰是借款受益人,切不可以自己的诚信有亏换取别人的慷慨。
最后转述今年11月11日永州日报的一个诚信故事:道县清塘镇达村村民唐仁讲,今年64岁。10年前他健壮如牛,一人租种16亩水稻田9亩旱地。两年后不幸患上肝腹水关节炎等疾病,为生产和治病,县信用联社为他贷款7000元。8年来,唐仁讲身体每况愈下,家中仅剩断桓残壁一处老屋,全家栖身在一间不足60平方米的租房里。今年5月27日,省湘雅医院对他作出权威诊断:肝癌晚期,这时,他最感心痛的却是还贷事情。11月6日,他将设法凑来的钱终于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后,哽咽着向营业员说:闺女,你能不能借我3角钱,凑足一元车费回家,我身上一毛钱都没有了……
子曰:民无信不立。在生命与诚信之间,唐仁讲选择了诚信;在身体面临倒下时,他用生命让道德耸立。不知那位保安和队长看到这个故事有何感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