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入职时未告知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发现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不当,向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日前,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请。 “隐孕”入职被发现后辞退 据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去年10月,李某入职北仑某公司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10月24日至12月23日。 一周后,李某告知部门主管其怀孕了。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岗位后,又于12月5日以李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而借机将其辞退,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 用工方称,已对李某进行调岗但其仍出现工作失误确属不能胜任工作;且李某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认定无效,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怀孕引起的劳动争议增多 据北仑区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出台,职场准妈妈人数明显上升,因怀孕引起的劳动争议也显著增多。怀孕女性劳动权利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冲突、职场准妈妈福利保障与企业追求高效低成本的对撞在此类案件中尤为突出。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看似简单,但其背后隐含有多个问题。 公司答辩中补充的解除理由能否支撑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能。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审理机构应审理公司做出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及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做出后补充提供的其他依据即使真实合法,也不能为当初解除决定的合法合理性“买单”。提醒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慎重有据,明确充分告知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并找寻法律依据,避免出现告知的依据不足或不符法律规定的情形。 即使李某隐孕属实,该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呢?相关仲裁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故如李某隐孕属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仍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身体状况恪尽职守,需要休息或调整岗位时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在享受福利保障的同时配合公司有序推进工作,公司也要给予怀孕女职工多些关爱和体谅,更不能因为其怀孕就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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