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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敲诈”大排档,法律要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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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0:1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近日,一则广州大学大三学生威胁大排档老板的帖子引发网络热议。大排档老板英姐表示,该名学生来找她谈宣传推广合作,并索要3000元微信推广费;被拒绝后,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诋毁大排档名声的言论。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但该大学生居然先强求英姐18点前回复是否合作,继而又称“你敬酒不吃吃罚酒”就发“差评”。胁迫英姐就范,而在英姐明确拒绝后,还果真发布朋友圈信息,声称英姐的大排档如何如何卫生差、服务态度差,甚至表示其“使用地沟油,曾有同学吃完烧烤后得了急性肠炎”,但又拿不出半点证据。

这已经侵犯了大排档的商誉,自有澄清的必要。

远不止此。该名大学生还涉嫌敲诈勒索。《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则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当然,由于英姐未给付3000元,该名大学生应是未遂情形。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英姐尚能念及该名大学生年轻,表示“不想把事情闹大,只希望他能道歉,发朋友圈把事实澄清就可以。”这样的以德报怨岂不令这名大学生汗颜?但是,若真全不追究,又岂不意味着纵容?大三学生已是成年人,敲诈勒索也是公诉类刑事案件,即便英姐不欲深究,但在媒体报道广为周知后,当地警方也有必要视作自主掌握线索,介入调查。

即便该大学生只是涉嫌敲诈勒索未遂,以及英姐表示宽宥谅解,但此事也不宜不了了之。该名大学生需要得到法律制裁的拯救。如果不让他长长记性,认识到法律威严,很可能他就不知道悬崖勒马,只怕今后会在歧途上越滑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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