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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贪官境外存款继续“潜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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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4 15:4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6月2日,上海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戴海波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显示,被告人戴海波除受贿罪外,还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该罪名十分罕见,根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戴海波是上海第二例涉及该罪名的官员,而国内也只发现有7例。

据披露,戴海波2001年4月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截至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存款38.09万港元及市值158.22万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需要指出的是,官员在境外开户存款,须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隐瞒不报,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若是事涉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从判决情况看,戴海波境外存款,显然存在转移贿款、逃避调查的嫌疑。这也是法院认定其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原因所在。同样,上海市2007年查处的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也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张伟民以其妻潘学华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存有253.49万元港元,不仅故意隐瞒,且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

公众之所以对这一罪名感到“陌生”,并非此类现象鲜见,而更多是因为此类行为较为隐蔽,一直处于“潜伏”状态,查核起来困难重重。不仅境外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不配合,贪官及其家人也会千方百计地遮掩回避。事实上,随着国门的洞开,一般公众在震惊于部分华人在境外超强购买力的同时,也往往会质疑这其中是不是存在国内贪官转移资产的可能。

特别是近年来,不少国家的房产、珠宝、教育产品等,相当一部分客户都来自“财大气粗”的国内买家。这其中,有多少是来自于贪官转移出去的资产,目前尚不清晰,但透过戴海波等个案,或可一窥究竟。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严查官员境外存款,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有必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刹住这股歪风,堵住这一漏洞。

从制度层面看,目前国内对于官员境外存款等个人事项,主要还是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核查的方式来掌握情况。而这种核查,若非当事人主动申报,往往很难有所收获。毕竟,官员的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底数,以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很难轻易摸清。即便对于那些已经进入问责程序的官员,若非主动交代,也很难顺藤摸瓜,查出端倪来。

因此,当下之计,有必要双管齐下,真正对官员境外存款重视起来。这不仅涉及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也关系到不使改革开放成果外流的绝大命题。

一方面,继续织密官员个人事项申报的监管网络,加大抽查比例,拓展接受举报的渠道,改变以往个人事项申报“走过场”、“制度花瓶”的现象。一经发现申报不实,严厉查处。今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要求申报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就透露出一个积极的信号。

另一方面,在查处落马贪官的时候,也应该把追缴不当得利当作一个重点。要查清楚这些贪官聚敛的巨额财产中,有没有转移出去的线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查出并追回这些财产,不仅要查本人,也要查一查贪官的“家人圈”、“朋友圈”,查一查这些大大小小的“圈层”中关系人在境外有没有涉及巨额财产的“异动”等等。

惟有对官员乃至贪官的境外存款、投资等异常行为的全方位、常态化监管,不任其继续“潜伏”,才有可能真正抓住这些官员的“命门”,使其不至于心无旁骛地“狡兔三窟”、“安排后事”。反过来,查处境外存款的政策收紧了,也会倒逼官员收敛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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