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污染地块不得作为住宅用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2日首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分别作出规定。 国家将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于“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将被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禁牧休牧等措施。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扩建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促进法二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6月22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和融资促进措施。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此前,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水污染防治法二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污最高罚100万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今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提出明确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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