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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庭审结束 专家认为徐玉玉之死与被骗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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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9:35: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标题:“徐玉玉案”庭审结束:法医学专家认为徐玉玉之死与被骗有因果关系

今天(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徐玉玉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8月,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山东临沂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全部学费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下午3点4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被告人陈文辉供述,2016年6月至8月,他们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另案处理的杜天禹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通过海量拨打电话,找到了徐玉玉,之后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生助学金为名,骗取了徐玉玉学费共计9900元。除徐玉玉外,这七名被告人还骗取了山东、福建等地多名高考生的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讼各方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公诉机关出示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证实,徐玉玉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而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徐玉玉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便有因果关系,徐玉玉的死亡也是多因一果,不能将责任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临沂市公安局法医和两名法医学专家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出庭结合徐玉玉被骗前身体状况,被骗后的异常情绪及医院的抢救病历等综合分析,认为徐玉玉死于心源性猝死,与徐玉玉被诈骗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7名被告人在整个共同诈骗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诈骗数额和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亲属、新闻记者、群众代表、高校学生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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