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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要赔淘宝“商誉损失”,判决在重塑打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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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5:1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有些“开脑洞”的判决,解决了电商平台处理售假者“无法可依”的问题。

姚某在淘宝上出售假名牌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就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猫粮,经过品牌方的鉴定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之后,姚某被警方抓获。这还没完,淘宝又以售假者“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7万元。

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赔偿淘宝12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

为什么说此案具有标杆意义呢?

大家一般都认为,网店售假,电商平台打假天经地义,但是落实到互联网的法律规则中就有很多麻烦:第一,电商平台不是被侵权的商标的权利人,本身不能对售假提出索赔;而商标权利人又因为维权成本等原因,也维权乏力。第二,电商平台也不是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权。

所以,之前,电商平台唯一能惩戒售假网店的手段,就是“封店”,但是,店主还是可以换马甲、借亲友的身份证重新开店。明明是网店在侵权售假,商标权利人又没有精力打假,而有能力打假的电商平台却因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而没有“权利”打假。这导致之前很多售假网店开了又关,关了又开,网民则认为是电商平台姑息、纵容售假。

最近,阿里巴巴的打假战略有了变化;一是利用自身技术、信息优势,积极向警方、工商部门提供线索,协助权力机关打假;二就是直接起诉售假网店侵犯淘宝的商誉权。这也让阿里从打假不力的“被告席”走到了主动打假的“原告席”。

按传统观点,网店售假,平台不是商标权利人,不可以依据《商标法》维权;不是买了假货的消费者,不可以依据《消法》维权。但是,这次淘宝找到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违约和商誉权。

你在我的平台上卖假货,对我的平台造成商誉损失了,你必须赔偿;网店入驻的协议里也规定了:售假将赔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之前,马云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每卖出一件假货,阿里巴巴会损失5个客户。

电商平台约束网店售假,找到了“商誉损害”这个法律节点,的确有一些“开脑洞”,是前所未有的尝试。这次奉贤区法院认定,售假是对电商平台的“商誉侵权”,这是司法对互联网新型业态的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用既有法律规范日新月异的互联网。

事实上,被列为“新四大发明”的网购正在改变中国,但是,平台上货物品类动辄达到10亿种,亟待新的监管模式、法律模式。在传统《商标法》《消法》无法赋权电商平台监管网店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创新,明确“商誉损害”的法律结点,解决了电商平台处理售假者“无法可依”的问题,今后,电商平台有权直接起诉网店。这种司法创新打开了新的一种法律关系,更把更多监管责任和“权力”赋予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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