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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女财务科长坐冤狱3年 称曾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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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5:0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讯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盐业公司原财务科长牟秀华被控犯贪污罪,先后三次被坊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前两次均被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第三次被上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牟秀华继续申诉。最终,案件被指令异地办理后,检察机关撤诉,并对牟秀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被抓到重获清白,牟秀华用了12年。她说,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儿子因她未能通过从军政审关,家人为给她伸冤,除变卖家中所有值钱物外,还负债十多万元。如今,身患重病的她,将提出120余万元国家赔偿,并要求原办案人员当面道歉。
  国企财务科长被控贪污10多万
  51岁的牟秀华对京华时报记者说,她是1998年开始在坊子区盐业公司干财务工作,担任该盐业公司财务科长。
  坊子区检察院的坊检刑诉[2004]132号起诉书显示,2004年3月12日,牟秀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批捕。同年5月20日,潍坊市检察院批准对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2004年11月15日,坊子区检察院在两次退补侦查后,将该案公诉至坊子区法院。据指控,牟秀华在担任坊子区盐业公司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90800元,据为己有。另外,牟秀华还采取收入不计账的手段,贪污公款16920元,据为己有。
  坊子区检察院认为,牟秀华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107720元,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坊子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04)坊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坊子区盐业公司于2001年9月24日、2002年5月23日、2003年4月8日分别购买昌河车、昌河面包车、微型双排座货车各一辆,计款90800元,由时任该公司财务科长兼盐政账(小金库)出纳员的牟秀华,从盐政账中付购车款。
  2003年4至6月间,牟秀华与公司账出纳员孟某某以交换等额付费单据的方式,将该3辆车的发票转到孟某某手中。2003年8月,牟秀华安排以无附件的记账凭证在公司账挂账,并递减了3辆车款。牟秀华将3辆车发票取回后,又在盐政账中入账报销,将90800元据为己有。
  坊子区法院认定,牟秀华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9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牟秀华贪污房租款1692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牟秀华有期徒刑6年。
  案件指定异地办理后检方撤诉
  宣判后,牟秀华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4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牟秀华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04)坊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5年12月27日,坊子区法院作出(2005)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几近相同的证据,再次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万元,判其有期徒刑6年。
  牟秀华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2006年3月20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潍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牟秀华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2005)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将此案再次发回坊子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9月30日,坊子区法院作出(2006)坊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次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牟秀华仍不服、上诉。2006年10月26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2006)潍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牟秀华贪污公款90800元错误,牟秀华贪污公款实际数额为44080元,改判牟秀华有期徒刑3年,缓行3年。据悉,此时距她被逮捕已2年7个月。
  对这一结果,牟秀华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5月,潍坊市中级法院驳回牟秀华的申诉。之后,她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12)鲁刑监字第76号再审决定书,认定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指令潍坊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4年8月15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潍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之前判决,指定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对本案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21日,潍城区法院作出(2016)鲁0702刑再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牟秀华的起诉。2017年1月19日,潍城区检察院对牟秀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坐冤狱1039天伸冤用了12年
  牟秀华向京华时报记者讲述,坊子区盐业公司设有二套账务,分别是公司账和内部非独立核算的盐政账,她任财务科长的同时,兼任盐政现金员。
  对于涉案的90800元车款,牟秀华向记者解释,公司先后购买三台面包车,是从盐政账出款90800元,以三个职工个人名义购买的。“因为公司账上的周转资金不足,另外,若以公司名义购买,怕法院查封,当时公司欠债近千万元,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三台面包车如何下账?牟秀华回忆,时任公司经理刘某让她暂时保管三张汽车发票,抵顶盐政账现金。全省盐业系统清资,按照要求,车辆属固定资产,须出现在公司账上,但又怕被法院执行,请示潍坊市盐业公司后,经理决定三台车以职工个人借款形式,在公司账上挂账,三名职工借款共计90800元,公司账记账员编制了三份记账凭证进行挂账。
  “因不需动用现金,三名职工的借款实际是假借款,所以没安排公司账现金员孟某某来编制这三份记账凭证。”牟秀华说,清资过后的2003年底,三台面包车挂账需要处理,经理安排财务记账员给三名借款职工出具了还款凭证,还款数字与借款数字相同,一借一还账务冲销。经理同意她将三台面包车正式在盐政现金下账。
  牟秀华解释,事实上,三台面包车在公司财务账上,只是走了一遍空账,借款和还款并未真实发生,目的是应付上级清资检查。
  牟秀华说,从被抓到重获清白,自己被关押1039天,伸冤却用了12年。当时的办案人员,明知指控她贪污90800元车款证据不足,但为达到陷害她的目的,在2004年10月,找到孟某某(之前被举报的现金管理员)等人,证明她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贪污。
  索赔百万并要求原办案人员道歉
  牟秀华认为,自己是遭人陷害,才坐了冤狱。她解释,2003年8月,由于全省盐业系统清资,她在查账时发现,该公司现金员孟某某管理的现金短款5.4万余元,但孟不承认。为慎重起见,公司向潍坊市盐业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复合要求,经审计证实,该公司现金短少5.4万余元。
  为了国有资产不被侵占,也为揪出贪污者,她力主向坊子区检察院进行举报,“把问题查清楚”。于是,她起草了举报材料。2004年3月8日,公司负责人将举报材料递交到坊子区检察院反贪局。
  牟秀华回忆,孟某某当时对她说,“如果我进去了几天就会出来,看看到底谁进去。”不料,3天后,她被传唤到坊子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轮番对我殴打,逼我承认贪污了公司三台车款90800元,一天两夜不让我睡觉,我在忍受不了的情况下承认了。”
  牟秀华拿出一张有于某某按手印的材料说,自己同监室人可以证明:“她一到看守所时,脸上发青,嘴角破皮,身上有青,脸上肿”。在之后的笔录中,她不再承认自己有贪污行为。记者注意到,坊子区法院作出的3份判决中,均采纳了牟秀华的有罪供述。
  “在看守所里,我极度气愤悲伤,经常整晚睡不着觉,患上神经衰弱,得了严重胃病。”她说,因自己曾被判有罪,儿子参军入伍时政审都未能通过,这让她抱憾终身。被关押期间,丈夫也不能正常工作,70多岁的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十多年来,为申诉和治疗羁押期间所患疾病,他们变卖了家中所有值钱家当,并向亲友借贷十几万元,至今未能偿还。
  牟秀华的代理律师、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富昌跟了牟秀华案十多年。他告诉记者,牟秀华原先在单位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被诬陷后,自己预备党员资格被取消,现今冤案平反了,工作却未能恢复,靠给人打工勉强度日,家里境况惨淡。
  牟秀华认为,自己为保国有资产不被侵占,主持正义却遭陷害报复,这使其所受精神损害更大、心灵创伤更严重。她向潍坊市坊子区法院申请包含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失去工作损失、扣押物品价值等共计122.8万余元。
  12年间,先后经历9次审判,牟秀华还要求,之前办错案的法官、检察官当面向她赔礼道歉,并追究那些制造冤假错案、报复陷害她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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