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一原局长,在收受贿款因怕被查,竟找人帮忙利用多次转账交易来隐匿,相关人员被查后,他又通过地下钱庄,辗转将贿款退回…… 曾任职福田区建工局局长,与工程单位关系密切 梁勇是湖南长沙人,1962年生。2016年4月,深圳市纪委官网通报其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调查,当时,梁勇职务为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主任。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12月31日,为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福田区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梁勇调任该办首任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截至被调查,梁勇担任该办主任不足一年半。 在调任之前,梁勇的职务为福田区建筑工务局(下简称:福田区建工局)局长,此前,其也曾任该局副局长。福田建工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计划等,职能包括负责对区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等。
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巨大,媒体报道显示,2014年底福田区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办公室,除了为解决区建工局职能太多、服务链条太长的问题,也有出于降低政府投资中存在的廉政风险考虑,然而,梁勇未能幸免。 收受贿款,第一时间购买军产房 判决书显示,盐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梁勇在担任福田区建工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工程进度款审批、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量增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0万、港币70万。 前述贿款系梁勇多次受贿所得 其中一笔200万的贿款为2012年9月,一承建福田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第三阶段建筑立面刷新及屋顶改造工程其中一标段的商人林某川,在梁勇办公室聊天时,得知其急需资金购买一套安侨苑军产房,为让梁勇对其承建的前述工程,在项目进度款和结算款审批方面予以关照,应允送给梁勇200万,数天后,林某川即在罗湖某地送给梁勇用纸箱装着的200万现金,收受该笔贿款后,梁勇即用于购买安侨苑军产房。 无独有偶 2012年11月,同样为得到在承建的市容环境提升工程及一学校工程在项目进度款和决算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和后续关照,另一人范某典也应允送给梁勇200万。 为怕查多次转账,并通过地下钱庄退赃 在收受该笔贿款时,梁勇担心被查,还联系到福田建工局其原同事江某帮忙: 由范某典的员工通过个人账户 将钱汇至江某挂靠的浙江某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的账号 从该建设集团深圳分公司账户转至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 由江某从该贸易公司提现交给梁勇。 后前述范某典被纪检机关带走调查,2015年12月底,梁勇通过多人辗转,将该笔贿款退回给范某典家人。 隐蔽的退款 判决书披露,在退还该笔钱款时,梁勇系先将钱汇往地下钱庄,后林某川从地下钱庄提现,交给他人,再由他人辗转多次,最终才还给范某典家人。 对于该笔钱款,审理时梁勇的辩护律师曾对该笔款项辩称属于借款,但未被采纳。盐田法院认定依据的其中一项也提及,梁勇采用隐蔽的方式收取、退款钱款。 收了钱就会办事吗? 那也未必,也曾收钱没办事 2011年3月,梁勇任职福田区建工局副局长时,深圳某建设公司法人吴某雄,为在一工程项目中,能将该项目附近多栋没列入改造范围的农民房全部列入工程范围,找到梁勇帮忙,在其帮助下,最终这些农民房顺利被列入工程范围,吴某雄也送给梁勇港币现金20万,梁勇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 除此之外,吴某雄在承建福田区某监测基地大楼项目时,也曾找到梁勇帮忙,希望能提高该项目竞标公司的资质标准,以增加自己公司中标概率,为此送给梁勇港币现金50万,梁勇收下该笔贿款,但考虑到吴某雄提出的要求需要市里审批同意,并且会导致很多建筑企业无法投标,操作难度太大,未按吴某雄要求的来操作,最终吴某雄挂靠的公司参与投标但最终未中标,这笔50万的港币贿款,事后梁勇也未退还。 判决书披露 梁勇同样利用职权,另有收受他人贿赂情况 判决结果 盐田法院一审认为,梁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款事实等因素,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梁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并扣押其在案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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