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开学第一天,某初级中学一名老师因学生没有按规定默写古诗词,当场依次掌掴38名学生,学生偷偷录下视频后发到网上。(9月6日澎湃新闻) 看着这段网络视频实在让人揪心———一名戴眼镜的男老师站在讲台上,不时有学生走上前,接受他的掌掴。男老师似乎非常愤怒,每个上前的学生,不论男女,基本上都是两记耳光,声音响彻整个教室。被打的学生几乎没有闪躲,老老实实地挨耳光。从视频拍摄的角度来看,是班里的学生用书本挡着,偷偷拍下的。有的家长回家发现自家小孩嘴里面破损出血了。 教师体罚学生之事似乎已见怪不怪。掌掴学生,登门道歉,接受处分,事件平息,这已成为处理这类事件的老一套。类似事件总是此起彼伏,说明有些学校、有些教师始终没有认识到教师体罚学生后果的严重性,而背后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些学校和老师是不是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此次事件发生于初级中学,被打脸的是已经有些懂事的十几岁的青春少年。问题恰恰是,这些青春年少者的人格成长通常深受教师行为的影响,教师公平正直、善良包容等良好的心理行为特征,有助于学生们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发展。反之,如果教师暴戾冲动,则不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的形成,甚至会给学生成年后的品格发展带来阴影。毫无疑问,当众掌掴这种集体式的人格侮辱行为很可能给被打者带来极为负面的心理影响,学生们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而对于这种伤害行为,究竟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呢?据媒体报道,事后,打人老师逐一到被打学生家里进行赔礼道歉。长丰县教体局研究决定,责令涉事老师立即停职停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于为什么这名老师会采取这种教育方式,事发学校的老同事解释说,是这名老师太想出成绩,加上心情不好。不用说,不少人还会认为是教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还可以把这归咎于优差班的分班机制和教学目标设置不合理等。的确,从不同角度,我们可以找出许多原因,但如果教师打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这些都不是阻却追究违法犯罪的理由。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使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内部,更将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和单位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同时还提高了刑罚力度。显然,新规定的这个罪没有排除教师虐待学生的情形。除此以外,刑法原本就规定有侮辱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对于该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设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打学生家长一起以该罪名对打人教师提起控告,打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未必没有。 退一步讲,对于公然打人的行为,轻于《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早有明确规定,如根据该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42条亦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次那名教师轮番掌掴38名学生,既是伤害学生身体,也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理由将教师打学生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如果是外面的人进学校教室掌掴学生,哪怕就殴打一个同学,公安机关也会毫无疑义地做出治安管理处罚。这样的区别究竟是为什么呢?难道就是因为打人的老师是出于教育学生的“善意”,法律显然不能原谅这种“善意”。在法律上,善良动机最多也是酌情从轻考虑的情节而已。 话又说回来,学校教育包不包括一定的惩罚性一直是个困惑教育工作的老问题,今年3月,青岛市实施新的《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据说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该《办法》中颇为引人关注的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适当惩戒“熊孩子”固然有利于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如何认识“适当”惩戒这个“度”,而且何为“扰乱教学秩序”都难以把握和拿捏。譬如,在安徽这起事件中,没有按规定默写古诗词算不算“扰乱教学秩序”呢? 无论如何,教师在课堂上掌掴学生,这远远超出了教师惩戒学生的可能限度,仅仅由教育部门给个内部处理属处罚不到位。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员工,在校内实施的行为,不能仅仅受制于教育部门颁布的管理法规。学校围墙不能将法治挡在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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