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42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苏宿迁一名学生非正常死亡被抢尸?造谣者被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10:06: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10月12日,网警巡查发现,微信公众号《华人事件》发布文章称,宿迁宿豫中学一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警察抢夺尸体,遭万名群众殴打。经查,该事件实际发生在2008年10月19日。当时宿豫中学一学生被发现在家中自缢身亡后,死者家属因质疑小孩死因,在校门口摆花圈、挂横幅,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随后,公安机关到场依法妥善处置,过程合理、合法,无不当之处。
  微信公众号《华人事件》描述该事件时,故意虚构事实,隐藏发生年份,误导广大网友以为该事件于近期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10月20日,宿迁网警在广州将嫌疑人周某某(男,36岁,《华人事件》公众号负责人)抓获归案。经审讯,周某某对其通过《华人事件》公众号发布不实帖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周某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江苏网警”提醒广大网友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对于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江苏网警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