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悠然在山中
近年来,考核扣分成为了衡量政府工作、干部工作好坏的关键词。2009年3月,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对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逐一明确了扣分标准。2012年7月11日,深圳市将“流浪人员出现在街头,城管将被扣分”的扣分条款修改为“未及时劝导救助,将按1分/人次扣分”。城管方面介绍,深圳不会禁止和驱赶真正有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而是重点对联合救助小组部门工作中的不作为表现进行扣分。
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要扣分,未及时劝导救助流浪人员要扣分。“扣分”治疗法的广泛运用,俨然成为了治愈政府、干部不作为、不规范行为的重要处方。但我们知道,治病须对症下药。当政府的执政行为、干部的执法行为出现偏差、重大错误的时候,将这些偏差、错误的行为逐一纳入考核范畴,出现一例就扣相应的分数。这样的“扣分治疗法”真的就是灵丹妙药,能够包治百病,帮助政府、干部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吗?
笔者以为,如果“扣分”治疗法能够落到实处,不走形式,与年终考核挂钩的“扣分”在规范政府、干部行为方面能够发挥警示、警醒作用,督促其自觉地、积极地、规范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但从他律角度出发的“扣分治疗法”并非万试万灵,包治百病。因为,思想决定行为。任何不规范的行为的根源,在于行为人思想上出现的偏差。因此,笔者建议,实施“扣分治疗法”的同时,也应该积极使用“加分治疗法”,从思想上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业务素养。让“加分”、“扣分”从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互相弥补,真正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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