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到广东出差,北京人孙建龙随身携带的两幅“名画”,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下简称“拱北公安局”)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查无犯罪事实后孙建龙被释放,而两幅被拱北公安局扣押的“名画”却未被归还。当地警方以画作是赝品、已丢失为由不予归还,但并无能证明是赝品的鉴定材料。28年过去,孙建龙未能向当地警方要回两幅画作。 12月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就该案进行第二次调解,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表明了赔偿态度。 称是赝品已丢 却无鉴定材料 1989年7月,孙建龙因公务到珠海出差,刚入住宾馆,就被拱北公安控制,随身物品均被扣押。 孙建龙提供的拱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1989年7月16日孙建龙被扣押的物品中包含两幅水墨画,分别为李苦禅的挂式画作《鹰》、吴昌硕的挂式画作《梅花》。 被关押3天后,7月19日,工作单位派人到拱北公安局说明情况,孙建龙才被放回。而随身携带的两幅画作却并未归还。在拱北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中,也缺少了前述两幅画作。 孙建龙所在单位1990年5月为其开具的证明信称,两幅画作均系本家收藏物品,希望珠海公安局尽快归还。 此后,孙建龙每年都数次前往珠海索要画作,却始终未能讨回,“光路费就花了50多万元”。 7年后,2006年2月9日,拱北公安局在给孙建龙的答复意见中称,“此两幅画为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 孙建龙代理律师张铁雁表示,不管是否是赝品,这两幅画作都是孙建龙的合法财产,被违法扣押这么多年,应该原物归还。况且,“警方称是赝品,却一直没有提供证明是赝品的鉴定材料”。 2006年5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在给孙建龙的答复意见书中称:“此两幅画已丢失,现仍在查找中。”并承诺,“相关赔偿事宜我局将责成拱北口岸分局与你协商解决。”但之后却始终未予赔偿。2007年到2010年,孙建龙6次向当地法院起诉,均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2015年3月23日,孙建龙向拱北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拱北公安局逾期未作答复。 同年4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书面通报称,事发当日,拱北公安局接拱北海关线索,将涉嫌走私文物的孙建龙查获并收容审查,依法扣押“两幅画”等物品,该画作经警方送广州鉴定后为赝品,因此警方认定孙不构成犯罪,3天后解除收容审查。 2015年4月,珠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向《新京报》回应称,证明两幅画为赝品的鉴定材料已经缺失。 珠海公安局的通报称,由于人员变动、办公场所搬迁、当时涉案物品保管、交接不规范等历史原因,“两幅画”未找到。拱北公安局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面谈协商,希望协调赔偿事宜。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一致,分局亦告知当事人可循法律途径解决。通报还称在2015年2月,孙建龙曾向警方提出数千万元的赔偿要求。 孙建龙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否认曾提出这一要求。 28年后有望得到赔偿 同年6月,孙建龙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2015年8月,珠海公安局驳回了赔偿申请。理由是,孙建龙的财物是1989年被扣押,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限。 2015年9月,孙建龙向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归还画作。 2016年4月12日,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对孙建龙不予赔偿的决定:拱北公安局扣押两幅画作、限制孙建龙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在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根据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拱北公安局扣押画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均不能提起国家赔偿。 张铁雁律师表示,关键争议在于扣押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在已经查清孙建龙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拱北公安局却既没有归还画作,也没有解除扣押行为或作出确认行为违法的决定,就应当认定扣押行为至今处于持续状态。“两幅画作丢失的原因是警方所称的对被扣押的涉案财物管理不善,但丢失行为并没有改变扣押的状态”。 不服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的不予赔偿决定,孙建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去年年底,该委员会推翻了此前的不予赔偿决定,出具《决定书》称,珠海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18日答复孙建龙此两幅画已丢失,并承诺相关赔偿事宜该局将责成拱北公安局与其协商解决。因此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孙建龙要求返还涉案两幅画作的申请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属认定事实不清,指令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据了解,在此前珠海中院组织的听证会上,珠海警方仍坚称两幅画作已丢失,是赝品,但并无书面鉴定材料,只是由鉴定方电话告知是赝品,并无电话录音。 但情况在最新一次珠海中院组织的调解中有了变化。参与12月4日调解的有孙建龙及两位代理律师、赔偿义务机关拱北公安局代理人和复议机关珠海市公安局代理人。孙建龙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次调解中没有争议,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表示会予以赔偿,但赔偿数额需要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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