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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机场建设费牵扯出多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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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5:47: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林峰因为机场收取了50元的机场建设费而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诉上法庭,理由是首都国际机场这项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在8月28日30分钟的开庭审理中,首都国际机场代理律


律师林峰因为机场收取了50元的机场建设费而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诉上法庭,理由是首都国际机场这项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在8月28日30分钟的开庭审理中,首都国际机场代理律师称,他们也不是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主体,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售50元民航发展基金主体。林峰则认为该《暂行办法》在颁布之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召开听证会,没有向社会征求意见,因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在起诉前,林峰还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对该笔收费的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由于财政部的《暂行办法》不是民航局制定,因而该局没有信息公开义务(8月28日《法制晚报》)。

林峰所诉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财政部的《暂行办法》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作为一般公众,的确无法判断或者说关心不过来。普通公众更关心的是,谁是真正的收费主体,收费是否合法,收取的费用由哪个单位使用在什么地方,以及相关信息公开应由什么部门负责。

查2012年财政部颁发的《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规定,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第23条规定了7项使用范围,明确该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既然如此,那么相关财政、审计部门的预算、审计与监督报告在哪里?是否依法依规展开相应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相应报告?该办法第14、15条规定,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由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代征。这意味着,财政部是真正意义上的征收主体,民航局组织具体征收工作,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机构负责代征。

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有三层意思,一、信息制作机关负责公开制作信息,二、保存信息的机关有公开义务,三、法律法规有例外规定的从规定。前已述及,民航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及专用账户管理,民航局有义务公开其保存或属于其制作的与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的所有信息。且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于政府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有例外规定,这些政府信息均应由制作部门或保存部门公开。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公开的范围与方式在《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

与公民权利有关的事宜,总需要有人站出来表达、抗争与捍卫,也总会有人站出来代表多数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利。这个时代,总要有不同的声音,才可能让社会更健康地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林峰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与理解。但通过这场诉讼,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能不引起公众的思考。

每年庞大的民航发展基金,怎么使用的,怎么监管的,怎么公开的,似乎很难找到答案。因为作为代收基金的民航局与航空公司,都敢公开将法律条款歪曲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活脱脱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德行。

也许,还需要一个过程吧。文/阮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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