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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情绪失控打人,过错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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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09:52: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选择动手,是否法官自己也明白,类似情形寻求法律解决有难度?


日前,一桩发生在浙江金华某法院的纠纷引来全国性关注。8月27日,《现代金报》报道,有金华市民徐先生称自己5月11日下午在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咨询案情时,被该院民二庭庭长胡某抱脚摔地,致使脑部轻微脑震荡、多处软组织受伤。

“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这则新闻引发的讨论随即展开,除了涉事法院的回应,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在网上也参与讨论。目前围绕事件的核心议题有两个,其一是事发时的情况究竟如何,其二则是另一个纵深感更强烈的话题,那就是法官在遭遇骚扰、威胁、诽谤、侮辱时的权益保障如何实现。

据金华婺城法院回应,本次冲突缘起一位并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徐某多次因某生效民事判决到访法院,十余次接待之后的这一次,半个小时时间里,“你出去怎么死都不知道”、“肯定有人会把你做掉”,徐某对法官多次语出威胁。而当法官下班准备接小孩放学时,徐某一句“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导致胡某情绪失控,“抱腿把徐某掀倒在地”。法院说法也得到警方的证实,显然事件原委并非徐某向媒体所称的“说话口气可能有些激动,但没有过头语言和动作”。

发生纠纷,双方均选择了报警,案件还在调查之中,并没有最终结论作出,但涉事法院已经为此召开党组会议,对法官胡某做了严厉批评和教育,并责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也正是因为这种一发生舆情之后就“高度重视”的做法,引来不少法官的不满,当法官遭遇当事人(甚至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纠缠,甚至言语威胁时,法院该有怎样的作为,是一味退缩、第一时间处分自己人,还是该用足现有法律,维护和保障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

中国法官难,这是很多法官都有苦水要吐的心结,除了审理案件,还要承担很多并不属于法官的事务,甚至参与拆迁动员、招商引资、维稳截访。当基层法官不得不出于稳定、甚至和谐的社会治理需要而接访,面临公民个体的言语、甚至行为冲击时,他们又该怎么办?一起纠纷,可以有起码两个维度的考虑,首先是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当面临家人安危受到可能的威胁时,他在情急之下的一些“不理智”行为,多少有可理解之处,因为威胁到孩子安全,没忍住而动手,情有可原,如果违法就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这并没有什么可说的。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选择动手,而不是寻求法律解决,是否也意味着法官自己明白,类似的情形寻求法律解决有其困境和难度?半个小时的言语威胁,是否有录音可以存证?在执行公务期间人身遭遇威胁,是否有更理智地报警寻求保护的可操作性?事发后,涉事法院的所谓“高度重视”,其实也部分说明了问题所在。

法官不被尊重,不仅在于在遭遇人身威胁时的机构退缩,还包括在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来自党政机关(甚至法院内部)对案件的过问、批示,包括直接推翻法官基于审理过程而得出的具体司法判断。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以往是否更多还是都“忍了”,直到退无可退,连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时,才有了情绪失控的表现?换个角度,当法官遭遇他人人身威胁时,法院无力保护,那么在法官职务行为被其他权力所干扰时,法院又是否足以出面抵挡?在法庭上,对律师的较真做过度防御;法庭外,对干扰案件甚至威胁法官的行为却一再退让,这是当下法院的双重问题。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细化得到确认,而在法庭之外,对法官人身权益的保障,并非没有可援引的法律规范。法官首先是公民,公民遭遇人身威胁本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官法》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扰法官依法履职,同样有保护条款。本案中,身担一定领导职务的徐某对法官予以人身威胁、乃至对案件的干扰,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规定予以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又如何予以法律追究,这可能也是对新规范的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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