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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告耐克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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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4:2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公开审理,又将我们的思绪拉回到这场马拉松式的商标权纠纷案上。自2002年耐克公司状告乔丹体育开始,双方“相爱相杀”多年,如今诉讼再起,两个企业又被推到了舆论的聚光灯下。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众对此事站队的依据似乎更多的基于自身好恶。虽然我也不算是“内行”人,但在商场上摸爬滚打这么多年,深知其中的游戏规则,我认为有必要说两句。

  长久以来,在国人心中一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外国公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中国企业喜欢“抄”别人的。在乔丹体育与耐克体育商标权纠纷案这场拉锯战上,很多人感性战胜理性,先入为主地认为“山寨”乔丹居然敢反过来告“篮球之神”,“太不要脸”。

  实际上,乔丹体育在2000年就合法设立,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是经国家法律认可、完全有法可依的。虽然1991年6月,NBA巨星迈克尔·乔丹授权耐克公司申请注册“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耐克公司在中国由于行动晚,一直没有注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在中国申请在先,中国企业是合法经营。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人有机会、人人能成功,但也要按照规则做事。过去,中国市场上确实有些鱼龙混杂,“康师傅”和“康帅博”能够同场竞技令人哭笑不得。但现在,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有了长足进步,法律更加完善,企业也更加守法。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就难逃惩处。日前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拟重组知识产权局更是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例证。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也日渐主动。过去,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频繁发生:“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竹叶青酒”在韩国被抢注,“英雄”金笔在日本被抢注,“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还有“永久”自行车、“天坛”蚊香等大量知名商标被抢注,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

  如今,中国企业越来越主动地赴海外维权,中华老字号“王致和”、知名瓜子“洽洽”均在德国取得商标维权的胜诉。另外,正如古语所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和有志走向世界的企业,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包括品牌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要等到企业做大了、产品成名了再着手。国家有关部门也可考虑对品牌响、产品好的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给予补贴,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总之,乔丹体育也好,耐克体育也罢,都可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的中国已经告别“权盲”时代,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已成常态。(作者是品牌联盟咨询股份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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