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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鸿文
河南省领导近日到一贫困山区调研时,村民段中智由衷感叹:“过去俺农民种粮交税还能为国家作点贡献,现在啥税也不交了,国家还给这补贴那补贴,俺现在一点贡献也没有……俺心里很惭愧。”这番朴实的表白得到了省领导“境界高啊”的赞赏。
段中智的话是真诚的,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还给予各种各样的补贴,不仅减轻了负担,更得到了实惠,而他“很惭愧”,是作为一个公民意思到自己的权利性价比更高了,觉得占了便宜,这既是一种境界,更是公民意识的体现。
“权利”一词有不同的指称和意思。总体而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界定,一种是道德方式,把权利与道德原则和道德理念相联结,通过追问在道义上人类“被赋予了什么”来界定权利;另一种是描述性而非评价性,权利被界定为法律的产物,但权利也有成本,以“税收交换保护”是将道德权利付诸法律认可的基本方式。两种界定各不相同但互不矛盾,权利既是宣言、道德,也是以税收的形式得到法律认可的实质正义。这个意义而言,农民段中智的一句朴实的“很惭愧”,却透出理解权利与税收关系的大智慧。
但“很惭愧”之后,还应有另一种叙述。首先,虽然农业税不交了,但流转税则免不了。农民只要购买日用品,只要播种、插秧、喷农药、撒化肥、卖农产品,甚至只要吃喝拉撒,就是向国家交了税,也是“作了贡献”,而且是很大的贡献。因为农民在生产生活消费中所纳的流转税与其收入相比,比一般群体的都高,是名副其实的“高税负群体”。如果这一点不清楚,也就意识不到自己付出了多少购买权利的成本,更谈不上有意识地主动捍卫自己的权利。
其次,是权利如何实现。我注意到,河南省领导除了赞叹段中智“境界高”,还感谢三农的贡献,并表态要“更好解决三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协调发展,让农村老百姓也过上更好的生活。”这也是有关权利与税收关系的另一个维度的理解。农民是当然的纳税人,政府有义务保障农民的权利,而农民享受政府的保障和补贴,天经地义,既不必有太多的“惭愧”,更不必刻意去感恩。
过去,农民的一些权利被有意无意地挤压,比如免于贫困、饥饿、被轻视的权利,免于看病难、看病贵的权利,子女受教育免于当文盲的权利,免于房屋被违法拆迁的权利,享受法律认可的各种公共关怀的权利,还有“无代表不纳税”的权利等等。在一张张权利清单面前,我们欠农民太多,而这些权利欠账,过去通常以农民付出的权利成本既纳税少而心安理得,取消农业税后,一些地方更是以此为借口而忽视农民的权利。
所以,“农民很惭愧”的另一种叙述,就是政府和农民都清楚农民以纳税方式付出了权利成本,他们的权利得到了法律认可,理所应当得到公共部门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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