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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女官员盗取女歌手作品是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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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5:5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四川省平昌县向全国征集城市形象主题歌,女歌手芦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报送参选,并从全国众多参赛作品中脱颖而出。令芦菲气愤的是,在自己未授权的情况下,《水墨平昌》被改成《江口水乡》,还在全国四十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上播放,而且歌曲的“演唱者”还变成了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7月10日澎湃新闻网)

宣传城市形象,促进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本无可厚非。但就该事件而言,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何该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要盗取女歌手的作品,盗取女歌手作品,还登台假唱,却宣称是“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这能说得过去吗?

虽然,目前芦菲诉平昌县人民政府及周莉萍侵权一案已被法院受理,但通过新闻信息对事件的表述,其事件真相及是非曲直已经呈现在公众面前。既然是以政府的名义征集城市形象主题歌,所征集作品特别是获选作品的著作权等就应受到保护,而作为歌曲原唱者与作词、作曲者一样,都应是作品创作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由合作创作者共同享有。事实上,在事后平昌县文化馆也承认了女歌手芦菲的原唱权,既然如此,为何当初要把演唱者定为县文物局副局长的周莉萍呢?不要告诉大家如县文化馆这样的专业部门却不知道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当下,谁又会相信呢?


作为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为何成为歌曲的演唱者被登载在媒体和网站上?如果说这是工作失误造成的话,那在2014年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上,《江口水乡》再次出现荧屏时,声音是女歌手芦菲的,而站在台上的“演唱者”却是对口型不发声的周莉萍。难道这也是工作失误造成的?更或许周莉萍的言下之意是自己作为演唱者是受人指使?其目的又何在?说实在话,这些疑问真让人无尽遐想。

常言道,无利不起三更。正如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所讲“不清楚这些幕后的事情”。其实,该歌曲不仅被定为平昌县城市形象宣传主题歌,而且用于商业用途。从女歌手芦菲索赔500万元就不难看出,这首歌曲背后存在的丰厚可观的经济效益。依笔者看这就是“这些幕后的事情”之一。如果真如此,那县文化馆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又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倘若相关部门由此查起,说不准还能从该事件中挖掘出比女官员盗取作品、假唱等更有价值的信息。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作为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理当成为全社会学法、守法的示范,又岂让工作失误成为违纪违法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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