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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毕节留守儿童再度走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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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08:29: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ize=0.75em]导语: 2012年贵州毕节五个孩子死在垃圾箱里的消息仍历历在目。3年后,还是在毕节,4个孩子集体自杀的噩耗再度传来。而此前发生在各地的类似事件也层出不穷。留守儿童是这些早逝生命的共有标签。必须要追问的是,造成这些极端悲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自杀的4个孩子,是留守儿童中的“高危群体”
[size=0.875em]  在相关新闻报道中,自杀的四个孩子1个月前因为没有生活费辍学在家,而2012年闷死在垃圾箱里的5个孩子中,也有4个处于辍学状态,老师屡次上门或打电话动员,他们都以“成绩不好,不想读书”为由拒绝上学。这背后,是农村中小学生辍学成趋势。以毕节为例,贵州省媒体2012年7月曾报道:省教育厅统计数据显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大幅反弹,其中毕节市2011年初中辍学率达到6.99%,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size=0.875em] 留守儿童本就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心理和习惯极不健康。许多留守儿童固执任性,自卑孤僻,郁郁寡欢。又由于自控能力较差,当离开学校后,出事的可能性更大大增加。美国《外交政策》杂志曾报道称,除了得不到父母的悉心照料外,农村留守儿童还面临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研究人员指出他们更有可能染上酗酒等不良嗜好,产生自杀想法的几率高于其他儿童,同时也更有可能出现学习障碍和心理问题。



[size=0.875em]  2013年针对贵州省留守儿童的一项调查表明,该省留守儿童自杀意念发生率为12.88%,非留守儿童的自杀意念发生率为9.40%。其中母亲外出与父母均外出的留守儿童自杀意念发生率高于单纯父亲外出和父母均未外出打工者,显示家庭和母爱在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在此次事件中,四名自杀孩童的父亲正月外出打工至今联系不上,母亲在3年前“被人拐跑”,爷爷奶奶已经过世,外公外婆虽然在世,但是年纪大了,无法照顾孩子,因此4个孩子独自留守在家中。穷困、辍学、无人看管,缺乏关爱,种种条件叠加,这四个孩子是不折不扣的自杀高危人群。



当地政府需要给个说法
[size=0.875em]    这些年,和毕节留守儿童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某学校一名六年级的学生,放学回家在水塘边玩时,不慎落水溺死;织金县某乡镇中学学生,由于受他人引诱,过早辍学走上了抢劫杀人的犯罪道路;大方县某乡镇一村民家的三个女孩多次遭到他人的奸淫,其中最大的11岁,最小的只有5岁……



[size=0.875em]  据统计,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2200万。仅毕节市就有1.6万余名。这些留守儿童的父母为了改变贫困,都远离家乡在外打工。共青团毕节市委曾作过一次全面的统计,全市有18万名外出打工人员,因父母双双外出打工而留在家里的留守儿童有164608名,占适龄入学儿童的10.6%。



[size=0.875em]  毕节七星关区5名男孩垃圾箱内死亡事件后,毕节市曾宣布对全市范围内留守儿童进行逐一排查,设立留守儿童专项救助基金,采取一对一帮扶措施。市、县(区)财政每年拿出经费约6000万元用于保障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但4名留守儿童农药中毒死亡,疑集体自杀事件却再次发生在贵州毕节,不得不引人深思。


[size=0.875em]  此前在2012年3月29日上午,贵州织金县八步镇小学生食用营养餐后出现大批身体不适的症状,86人送医院治疗。就此事件,官方称之“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并进一步解释为“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官方组织的专家组调查后表示,该中毒事件与学生食用的面包和牛奶无关,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而据媒体调查,多方证据表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过多次走样与欲说还休的幕后操作,或已变成地方及学校当事领导的利益奶牛。




悲剧何时不再重演?
[size=0.875em]  中国留守儿童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但究其根本还是在于两点:首先,国家户籍制度缺乏合理性,当地户籍制度与各项社会资源的紧密挂钩使得留守儿童问题难以解决。其次,国家的立法保护不完善,现有的涉及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往往仅是原则性规定,太过笼统,可执行性差,政府职责并不明确,未颁布专门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无法为留守儿童提供有力的保护。另外,中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应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具体制度对策,且整个国家尚未形成一种重视儿童权益保护的社会意识。



[size=0.875em] 如果说户籍制度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那么当务之急,应尽快建立起以学校为主体,以寄宿制为基础的留守儿童教育制度。以学校为载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关爱。在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无法得到父母关爱的情况下,由学校作为关爱主体,通过国家资金集中支持,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学校监护制度,有利于资源的有利配置,方便学校管理,且留守儿童的安全、学习、生活也能得到保障,可以说是现阶段最有力、最有实效、可实施性最强的方法。



[size=0.875em]  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具体状况,对于确实因特殊条件无法实行寄宿制或不利于实行寄宿制的,应当提供完善“家庭监护”的具体方法,供无法实行寄宿制的地区实行。如“职业监护人”制度的设立,监护人的教育的加强,留守儿童自身权益的保全措施的完善,国家对家庭监护的经济支持(如免费亲情电话的开通,必要的监护补助,对职业监护人的补助等),监护人实行监护的具体标准、要求的确定等。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另无法享受学校寄宿制的留守儿童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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