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1月22日,有网友在郓城贴吧爆料当地小学生奖状印有眼科广告。奖状上的广告主“梁堤头眼科”表示,奖状不是他们发给学校的。山东郓城县教育局基教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因奖状数量不够,老师找到12个“广告”奖状补发给学生,目前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应当承认奖状印上眼科广告,有商家名称、电话与地址,并已经印发出去,不管何种原因,都是事实上的广告行为。 此举有违教育的伦理操守暂且不说,更有违法嫌疑。《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奖状也有教具属性,而眼科相关信息则带有商业性质。 或许涉事的学校没有为眼科商家做广告的本意,如当地教育部门初步调查回应,涉事学校因为奖状不够,教师找到12个“广告”奖状补发给学生,而“被广告”的商家也表示奖状不是他们做的,似乎是个别老师不经意摆的广告“乌龙”。 但就算这些都属实,也不等于行为的集体无意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印着广告的奖状不是假的。 从广告“广而告之”的逻辑看,奖状不过是搭载广告“分发”的工具,与常见的教材“夹带”广告都是一样的。不排除像城市牛皮癣一样存在外来的“手”。常见的形式是:广告商家委托文具用品商家,通过文具流通定向发布广告,文具用品商家收取广告商家的费用,然后以优惠的价格销售,吸引学校和学生消费,实现所谓“双赢”,也达到了广告入侵的目的。这起个案到底如何,显然有待细究。但这不失为广告近乎无孔不入地入侵校园的缩影。 在有些人眼里,小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却也是潜在的消费者,有相对固定的消费领域。所以,他们也是很多商家竞争觊觎的“蛋糕”。时下,在很多学校里,都能看到各式广告,如教辅资料、教育培训等。因而出现眼科广告也不稀奇,毕竟青少年是眼疾治疗与护理的重要人群,校园具有定向广告投入的巨大价值。 也正是基于这些乱象,去年5月,教育部曾印发《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说到底,广告搭车进校园,现象在校园之内,但问题还在校园之外。鉴于此,除了中小学校园乃至教育部门要设置广告入侵的防火墙之外,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执法也不妨更具针对性。《广告法》中有对违规广告行为的惩罚,而对于那些个案,监管部门也不宜作壁上观,该处理则处理,让学校离“净土”更近些。 □木须虫(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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