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行为当割“爱”
在罗湖区南湖路,东起春风路,西至红绿灯,前后百米左右路段两侧,每天无一例外停满了各种小车,如同各色摊贩占道为市,双向四车道为之“瘦”身成了二车道。仔细观看,其中停有不少警车,与其它社会、部门车辆打成一片,委蛇一路。再一看,一告示载:准停时间,全天停车,仅限小型车按停车泊位停放。我仍然心中有“惑”,直到听到一交通协管的解释才知个中玄机:此路段为南湖派出所重地,业内公干小车不少,占道停车不便责罚,单对其他小车执法又欠公平,为不失名正言顺,停车有理,故“约法”公示。就这样,这里成了“合法”并免费停车的绿洲,所有的查违拍照在这里止步,随意占道停车的责任在这里豁免,这是我的地盘车的家,“风景这边独好”!
深圳是经济特区,在姓“资”姓“社”的争议中,在发展中国特色经济的进程中,在拓荒的敢闯敢试中,是党和国家代表人民意志授予了深圳一些激励性、宽容性特别政策,直到三十年后业已取得辉煌成就的今天,仍然享有一些特别政策。不幸的是有人在“特”字上萌生了发散思维,自以为“特”权可以有“特”事,特区里有“特区”。甚至掉换了“特”字的概念,把一个部门、一个团体的某种需要凌驾于法规之上,同时冠之以“特”字,自以为是,我行我“特”。其实,要说“特”,任何相对于另一种事物都可以“发散”性认为是“特”,包括同一棵树上两片落叶,长江里任何两粒河沙。按照交警或是派出所的“特”字逻辑,任何人可以因“特”殊情况闯红灯,任何人可以因为“三急”在街头“方便”。
作为职能执法部门,同时又是执法为民,首先应是守法的模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是借口“特别”理由开法规的口子,滥用公权公器,难免引起世人侧目,也难免使人不效仿。为何我市交通状况堪忧,尽管不惜以“运动”的方式强力整治仍难尽民意,究其原因,其中是否有执法部门的行为欠检点或是“特权”意识作祟。“屋漏在下,止之在上”,既是古语,也是常识,更是事理。
千里之堤,可能溃于蚁穴。执法违法,何以令行禁止?“州官”只顾“放火”,而不许百姓“点灯”,何以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