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宝安交警钓鱼执法一例
11月16日下午4时许,我驾车从107国道转入翻身路,去创业天虹商场购物,行至翻身路与创业路交界处,准备左拐时,看见前面右侧学较门前已有几辆车停在允许停车的黄色线内,便将车停放一处,见前后几十米内没有按时段停车的警示标志。便去天虹二楼购了药品即匆匆返回,未想到一出商场,就见警车警察如同从天而降,城管执法人员正在对准我的小车拍照。我连忙跑向车边向交警求情并诉说:这里不是有允许停车的标志吗?请多多关照。该警察不由分说,掷下一句“已开单了”便开车绝尘而去。无奈中,我从车上拿出罚单一看,单上注明:8:00——18:00点禁停车。我以为自己疏忽,便再次仔细察看前方的十字路口及后面的小路口,仍不见有限时禁停的标志。为弄个明白,我只好开车去交警中队论理。及见到中队里一交警说明来意后,该交警断言:肯定有警示牌。我反复申明说:前面就是十字路口,后面小路口的确没有。该警察便以“你去找政府”打发了我。为求证是非,我从原路返回,从新梅园酒店左拐回来时,在第一、二路看到了按时段停车的警示牌,但在第三个路口却不见警示牌踪影。一般来说,警示牌仅是告知和约束警示标明的一处或一段的交通行为,不可能一块警示牌可以作用于无限地段,更何况前面就是一个大十字路口。不然的话,全深圳市只要一块警示牌就足够了!
由此,我作为一名当事人和一个市民,要“微言”几句:一、公平正义是执法的灵魂和原则。我从交警中队出来到翻身路,街道没有黄线标志处却停了许多车。这里是交警回中队必经之路,却视而不见,有法不依,与我同时停车处不到30米并没有黄线停车标志的并不见罚,唯我成了冤大头。岂不是有枉有纵吗?二、我在有黄线标志又无警示标志的情形下停车片刻,唯我是罚,莫须有的“罪名”成立吗?三、交警是维持正常社会交通秩序的专职部门,设若这般“小事”也要当事人去找政府,那么警察叔叔又忙什么大事去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