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差评有风险”的判例火了。北京一高校考研生和另一用户因在某网络平台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的差评,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近日,原告和两被告都提交了上诉书。 基本案情是:考研生因购买过相关复试课程,基于体验,在网络平台留言“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等,法院认为相关用词构成名誉侵权。另一用户的评价中则含有“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虽然其表示被盗号,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被法院判定构成名誉侵权。涉事网络平台上还有若干网友发表了相似评价,原告认为平台审核不力影响了企业效益而将其一并列为被告,后因平台删帖而对其撤诉。 上述判决让不少网友担心:以后还能不能给商家差评了?好在,相关方均已提出上诉,纠纷尚未了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可见,这确实存在评价分寸的把握问题。 合理差评与恶意诽谤的边界在哪儿?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量:差评是否基于真实交易而得出,差评的次数与交易的次数是否基本对应,差评所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客观,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的名誉。 网络时代,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都越来越离不开网购,差评更是司空见惯。消费者出于自身消费体验而给出的差评,能否算作恶意侮辱、诽谤,或者评价“差”到什么程度能够构成恶意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确实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和参考。期待上述案件最终审理和判决,能够实现一种普法效果,能够对现实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化解有所指引和帮助。 作者: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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