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泸州合江县一起网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狐的案件引发关注。买家何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月2日,合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该赤狐已被送到当地野生动物救助站,该案中的卖家“肯定是处理的”。 2021年4月初,合江县符阳街道何某在网上浏览动物科普视频,看到狐狸很可爱,便想养一只当宠物。随后,何某通过某宝网花费750元购买了一只“白化赤狐”,交予其女朋友张某帮忙喂养。 2022年1月,合江县公安局符阳派出所根据工作线索,将何某、张某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鉴定,何某所养狐狸为赤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何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中的赤狐目前情况如何、卖家是否同样会被追责也引发网友关注。4月2日,南都记者从符阳派出所和合江县公安局了解到,前述赤狐目前已被送到当地野生动物救助站照顾。 合江县野生动物救助站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赤狐的身体没有大碍,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圈养状态,所以不具备野外放生的条件,还需要继续观察一段时间。” 关于该案中的卖家方面,合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肯定是处理的,因为是属地公安机关管辖,我们没有管辖权。”而对于该案中卖家的属地以及具体处理情况,该负责人表示不太清楚。 针对此案,4月2日晚,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士朝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侯士朝分析,该案中何某客观上实施了购买赤狐的行为,而赤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符合刑法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要件。但何某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进一步考察何某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他认为,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就该案中何某购买赤狐的行为而言,由于赤狐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宠物,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赤狐可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何某明知而购买,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同理,对于卖方而言,也涉嫌构成上述犯罪。”侯士朝说。 采写:南都记者 马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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