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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企业厂房建成8年遭强拆 2600万元行政赔偿案重审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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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9 11:4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营十余年的河北衡水德斯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斯特公司),三年前厂房和机器设备被当地彭杜村乡政府强拆,随后桃城区法院、衡水中院判决彭杜村乡政府强拆违法。
据此德斯特公司向乡政府提起行政赔偿,彭杜村乡政府则以“要求赔偿的建筑并非合法建筑”为由,拒绝赔偿。德斯特公司又发起行政赔偿之诉,桃城区法院又判定彭杜村乡政府赔偿德斯特公司损失及利息超2600万元,乡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5日,该案重审一审开庭。截至目前,桃城区法院暂未作出判决。
新厂区建成八年被要求拆除
德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明出生于1980年,但本人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苍老许多。2007年,李广明投资数千万元成立德斯特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广明称,2010年年底,他与时任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村乡政府(以下简称:彭杜村乡政府)领导商谈,支持家乡经济建设,经河北省子牙河河务管理处批准,将德斯特公司新厂区建在滏阳新河右堤王许庄-善官弃土段。
德斯特公司经营期间,办理了企业认证、备案、生产、环境、排污等一系列证书,并按期向水务部门交纳了有偿使用费。企业经营高峰期,李广明对德斯特公司投资追加到1.4亿,企业员工高峰期达到1000余人。
▲新厂区建成的样子。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可好景不长,新厂区建成并投入使用不到8年,2019年8月7日,衡水市彭杜村乡政府就厂房设施属于违建问题向李广明(德斯特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其原因是德斯特公司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圈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自接到本通知书6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农作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自行拆除,将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
法院认定乡政府强拆违法
2019年8月22日,李广明以彭杜村乡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向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以下简称:桃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桃城区法院审理期间的2019年10月23日,德斯特公司的墙头、厂房等设施被彭杜村乡政府相继拆除。
▲厂区被强拆的情况。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0年5月7日,桃城区法院作出行政一审判决,(2019)冀1102行初103号行政一审判决书显示,彭杜村乡政府无法定职权对河道管理范畴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认定,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其次对属于河道管理部门管理的事务被告执法属超越职权。另外,彭杜村乡政府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向德斯特公司告知处罚事实依据、陈述申辩的权利,强制拆除未制作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违反法律规定。通知书适用土地管理法属适用法律错误,彭杜村乡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不当,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本应撤销,但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撤销已无实际意义。
桃城区法院认定,确认彭杜村乡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彭杜村乡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彭杜村乡政府不服上述行政判决,以彭杜村乡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李广明的建筑是违法建筑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6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彭杜村乡政府强拆违法。
▲彭杜村乡政府就厂房设施属于违建向李广明(德斯特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衡水中院(2019)冀11行终159号行政二审判决书显示,李广明在2010年11月经河北省子牙河河务管理处批准投建的,位于滏阳新河右堤王许庄-善官弃土段,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护堤地,此类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处理,所涉建筑物及构筑物尽管在彭杜村乡政府辖区内,但因其位于河道范围内,依法彭杜村乡政府无权就该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合法建筑作出认定,其认定该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建筑进而对李广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显属越俎代庖、超越职权。
最终,衡水市中院驳回彭杜村乡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衡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彭杜村乡政府强拆违法。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行政赔偿官司重审未宣判
因为彭杜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被判违法,李广明向彭杜村乡政府申请行政赔偿。2020年8月26日,彭杜村乡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乡政府认为,通过彭杜村乡人民政府调查查询,衡水滨湖新区水利局出具了《关于<《彭杜村乡人民政府对滏东排河和滏阳新河大赵-新立段“四乱”问题认定查询的函>的复函》,认为德斯特公司所要求赔偿的建筑并非合法建筑,且赔偿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建筑属于合法利益。对德斯特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不得已,李广明只好发起了行政赔偿之诉。
2020年9月17日,德斯特公司向桃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2月22日,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彭杜村乡政府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判决赔偿德斯特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5775950.06元及利息损失868202.02元。
彭杜村乡政府不服桃城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一审判决,很快向衡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2021年7月30日,衡水市中院行政赔偿案二审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桃城区法院(2020)冀1102刑赔初6号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
2021年12月25日,该案重审一审开庭。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彭杜村乡政府提交了一组新证据。据一份李广明提供的一份证据目录显示,编号为“第十四组50”的证据,是由被告(彭杜村乡政府)提供的“强拆光盘”。该光盘主要记录的内容是“强制拆除的部分节选过程录像”,证明目的是“没给原告造成损失”。
德斯特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指出,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期间,被告不得重新举证。因为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要求,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时都已经具备,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就有可能是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彭杜村乡政府辩称,该案本质的原因系徳斯特公司非法占地行为造成的,德斯特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已经被列入清理名册,对此有水利部公布的清单、衡水市政府督査室的《通知》和《“双违”情况登记裏》、《河北省河湖“清四乱"台账内未完成问题清单》等文书可以证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款“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倦责任。
截至目前,桃城区法院暂未作出判决。
乡党委书记挂断电话拒绝采访
4月7日8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彭杜村乡党委书记吕英瑞电话,均被挂断,给其发送信息,截止发稿时也未获回复,彭杜村乡政府一位韩姓办公室主任表示,案件正在走司法程序,不便接受采访。此外,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则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不便接受采访。
“德斯特公司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良的规模以上企业,企业被强拆,给德斯特公司和我本人也造成无以挽回的名誉损失,多年的艰辛创业打拼宣告失败,造成了企业和我个人的名誉和精神损失。”李广明说,经营良好的企业被乡政府违法强拆,自己虽赢了官司但乡政府的赔偿资金迟迟不到位,企业已到濒临破产的边缘。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违建认定程序首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于需要认定的建筑进行立案,组织2名以上人员持相关证件入户调查,并出具调查询问情况笔录,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字。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许浩律师表示,强拆也要按照行政强制程序,违章(法)建筑在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后,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催告履行,最后才是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另外,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和被告应在严格的举证期限之内提供证据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行政案件发回重审被告不得重新举证是这两项特有制度的具体体现,准许行政案件中被告在发回重审时重新举证是违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是应严格禁止的。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属于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前,被告应当充分收集相应证据,在不予赔偿决定作出之后被告就不应当再收集证据,被告在本次程序中所提交的新证据均无效。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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