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媛 近日,媒体报道,今年21岁的江西女子小黄在一年前与比她大7岁的吴先生定了婚,吴先生给了16万的彩礼。可两人同居一年后,男方提出了退婚,并要求退还16万彩礼。小黄称,吴先生悔婚是嫌弃她出现宫外孕,治疗时切除了一根输卵管,以后怀孕率极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最后法院判决,小黄返回吴先生三成彩礼,共计48000元。 这一新闻引发很大争议。很多网友替21岁的小黄深感不值,为吴先生的悔婚行为气愤不已,对法院的判决并不苟同。虽然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一年,在旁人眼中与新婚夫妻无异。可小黄自宫外孕住院后,吴先生不仅不体谅,还在她出院不久就要求解除婚约,很难不让人怀疑,他是将未婚妻当成生育工具,看到对方生育能力下降,就立马一拍两散,这对小黄而言,伤害性极大,侮辱性极强。面对这样不负责任、不讲道德的“渣男”行为,小黄索赔都来不及,他竟然还好意思起诉女方退回彩礼?法院竟然还部分支持了这一诉求? 但单从法律上看,法官的判决似乎挑不出问题。按照《民法典》,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登记结婚,男方就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这里遵循的是无过错主义原则,符合返回的客观情形即可,不问主观过错。如果女方无故悔婚,这当然可保护男方的利益,阻止骗婚的阴谋得逞;但如果是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女方悔婚,或者像本案中男方嫌弃女方宫外孕而主动悔婚的,则引发了很大争议。 相比法律上的单一规定,本案中,法官多少考虑了女方的境遇。在女方没有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彩礼用于两人共同消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女方返回三成,综合考量了双方同居时间近一年、男方是主动毁约方、女方宫外孕手术花费及影响等因素。表面上看,法院在法律规定之内,已经尽可能地照顾双方的利益,既尊重了男方的法定权益,也没有让女方吃亏太多。 而网友依然为女方打抱不平,是因为法院判决的结果,显然无法弥补她所遭受的身心损失。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年,男方因嫌弃女方宫外孕而要求返回彩礼,不仅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连离婚的诉求都可能会被驳回。为何现在仅仅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女方所受的权益保护就有天壤之别呢。 登记结婚,是合法婚姻的必要条件。但在很多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只要举办了婚礼,得到亲友的认可和祝福,就已经被打上夫妻的标签。加上一年的共同生活,身边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不会因为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就认为双方不曾存在过婚姻关系。在当下的习俗文化中,女方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名誉上的隐性损失,明显要大于男方。尤其小黄因为宫外孕手术,怀孕几率低于常人,被男方悔婚后,免不了被人议论纷纷。在普遍看重女性生育能力的农村地区,她今后择偶会面临怎样的困难,普通人想想都难以承受。这个中的痛苦和折磨,对她漫长人生的影响,岂是区区十几万彩礼能弥补得了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当然,有人会说,不能只看到女方的损失,而忽视男方的处境。在农村,很多人结婚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一个家庭若不能延续子嗣,就会觉得颜面无光,在村人面前抬不起头。在世俗看来,彩礼与其说是男方为了结婚而不得不担负的义务,不如说是对女方生育能力的购买和养儿育女的提前补偿。为了能结婚生子,男方往往要动用一家的积蓄,父母甚至要四处借债来支付高企的彩礼费用。16万对城市中产来说都颇有压力,何况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如果男方不追回之前的彩礼,哪有资本再结一次婚,完成传宗接代的重任呢? 在支持男方的人看来,女方从索要高额彩礼的那一刻起,就同意了双方交易的条件,即同意要为男方生儿育女,如果不能完成这一任务,那就视同没有到达条件,男方悔婚、要求退钱有什么不可呢?在观念传统的人眼里,这一逻辑是那么的天经地义。但它不能掩盖以下事实:这实际上是把女性视为生育机器,把婚姻当成一种商品交易,极大损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贬低她们的价值。 不可否认,彩礼作为几千年婚姻博弈的产物,与生育因素紧密关联在一起,就像短期内彩礼很难消失一样,也很难改变部分人对婚姻和生育的传统看法。但在讲究人格独立、人人平等、恪守诚信的现代社会,绝大部分人都很难认同吴先生的做法。法律支持男女平等,用彩礼购买女性的生育能力,生育能力下降就将其残忍抛弃,不是法律所捍卫的婚姻观。不论是考虑到小黄所受的身心损失,还是对现代文明价值的维护,法院都不应该支持这种庸俗的价值观。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在支持男方返还彩礼请求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作为无过错方女方的利益,不能让她们白白蒙受损失,造成客观上的性别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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