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一男子在按摩店消费后休息时死亡。店主发现后,担心牵连自己未报警,伙同他人抛弃了死者的尸体。该店主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公诉。 5月25日,中国检察网公开的上述案件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蒋某芬在营山县经营一家按摩店。2020年12月30日下午,翟某甲来到该店消费后,在店内休息。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蒋某芬发现翟某甲已经死亡。 被告人蒋某芬因担心牵连自己,并未报警,而是联系被告人蒋某太,共同商议处理翟某甲尸体事宜。经两人商议,被告人蒋某太将翟某甲的尸体予以抛弃。两人先用袋子将翟某甲的尸体装好,搬上被告人蒋某太的电动三轮车货箱,后由被告人蒋某太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尸体丢弃在营山县城南街道走马村七组老屋场路口旁的垃圾堆里。 2021年1月26日上午,翟某甲的尸体被附近村民发现遂报警。经鉴定,翟某甲系因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被告人蒋某芬、蒋某太于次日在各自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起诉书载明,此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芬、蒋某太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芬、蒋某太违背公序良俗,私自处置他人尸体,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侵犯他人尸体尊严,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芬、蒋某太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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