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吉林省敦化市一名男子使用猎捕工具狩猎野生蟾蜍共计59斤520余只,获利360元,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起诉。检方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苗某某1972年出生,202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3日至15日间,被告人苗某某在黄泥河林业局西北岔林场1林班、2林班、3林班、4林班、5林班、6林班、7林班、8林班、9林班承包的林蛙养殖沟系内,使用猎捕工具抓林蛙捂子狩猎野生蟾蜍共计59斤520余只。后以每斤6元钱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秦某某(已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360元。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涉案蟾蜍均为无尾目蟾蜍科中华蟾蜍。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蟾蜍经公安机关收缴已放归野外。 检方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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