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郭春凤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任某与王某在鸡东县某银行后小市场处卖蔬菜,当日,夫妻二人帮助卖水果的赵某照看摊位,彼时,于某在该摊位处购买了丑橘,购买完丑橘后于某遇到熟人就给了熟人一个丑橘,于某称回家后称了一下丑橘与购买的丑橘差了七两半,又返回任某与王某摊位处,称购买的水果重量不足。任某称橘子给别人了怎么能够秤,让于某将给别人的橘子拿回来重新给称一下,王某看到于某与任某理论,随即过来与于某理论,双方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突然倒下,被送到鸡东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冠心病(猝死)。 对于此案件,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争吵后突然倒下,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冠心病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与于某的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情绪激动,进而引发了王某的病变,从而导致其死亡,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于某的行为是诱因,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认为于某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抢救费及住院费的1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543.98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要与人为善,遇到不公平或者侵权事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贸然与他人发生冲突,如果发生言语冲突而把人“气死”或者“气病”法律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所以切勿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得一世伤心之悔! 潇湘晨报综合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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