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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验骑马项目时坠马摔断11颗牙,马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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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11:50: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草原上策马奔腾的快乐

谁不想体验?

郝丽带着女儿到景点游玩

体验骑马项目

两人由一位教练负责牵引、保护

教练牵着女儿的马走远了

郝丽的马突然加速前进

没什么骑马经验的她直接摔下了马

摔断了11颗牙

构成十级伤残

郝丽找到马场理论

马场却说她应自甘风险

案情回放

正值劳动节假期,郝丽与女儿在上海新德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野骑牧场体验骑马项目,郝丽和女儿一人一马,由一名教练保护陪同,教练牵引着女儿所骑的马在前,郝丽跟在后面。一开始,两匹马的前后距离并不远,随后逐渐拉开了距离。在经过一拐弯处时,郝丽已看不到教练和女儿。这时马匹突然向前加速奔跑,郝丽驾驭马匹经验不足,直接摔下了马。

后经临床诊断:郝丽面部损伤、牙折断,下颌骨骨折,下颌牙槽骨缺失。经鉴定,郝丽共缺失11枚牙齿,构成十级伤残。郝丽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

郝丽

诉称

被告在诸多方面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未告知骑马运动的风险性且路边无任何警示标志;2.虽提供了头盔护具,但头盔只是一个帽子,无法完成保护头部安全,下颌全部暴露在外,郝丽因此下颌受伤;3.郝丽是第一次参加骑马活动,对马匹没有控制的能力,而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辅助骑行,也未能就骑马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给予充分、适当的指导;4.骑行中,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两人的骑行,不符合“一人一马”的安全要求。

马场辩称

被告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郝丽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向郝丽履行了保护义务,例如被告为郝丽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向郝丽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头盔、护膝、手套等全套防护用具,马匹的马鞍上装有固定大型拉环。另外,被告向郝丽履行了告知和提醒义务,被告将骑马的注意事项、安全提示张贴于被告的经营场所内,并在上马前安排专业人员告知郝丽骑马注意事项及手脚的正确安放位置。而且,在郝丽受伤后,被告在第一时间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郝丽也陈述,在骑行过程中,由于事发突然的惊慌,未能按照事先告知的注意事项进行规范操作,甚至做出紧拉缰绳的错误动作,可能导致马匹受惊,坠下马匹,故被告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源于郝丽的不当操作,郝丽自身负有未能尽到一般谨慎义务的过错,应当由其承担损害结果。

为了查明被告摔倒的真实原因等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被告经营的野骑牧场,与郝丽本人及当时为郝丽提供服务的骑马教练进行细致的询问,并实地查看牧场骑行路线、摔倒现场等情况。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被告作为野骑马场的经营者,应尽到提示、告知、保护义务。同时,郝丽作为成年人,体验骑马等一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项目,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其不当操作所致自身损害,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握手言和,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同意赔付郝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通俗地讲,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郝丽并不是因其他骑马人员的行为受伤,因此不适用《民法典》中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即使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领域,也不能排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 | 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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