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原副主任委员杨志强 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一审宣判 1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志强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杨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志强利用担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金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更名后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2790万余元,其中183万余元属犯罪未遂。 2013年,被告人杨志强担任金川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越职权,违规批准、同意金川公司开展铜、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亏损17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志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退交到案,且部分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志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杨志强简历 杨志强,男,汉族,1955年11月生,山西万荣人,1982年2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工学院井建专业毕业,北京科技大学工学博士。 1982.02—1983.06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二矿区技术员 1983.06—1986.12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二矿区副区长 1986.12—1992.10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二矿区生产科副科长 1992.10—1992.12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科科长 1992.12—1996.02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井巷工程公司副经理 1996.02—1997.12金川有色金属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企管办主任 1997.12—1999.08金川有色金属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9.08—2001.06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1.06—2002.01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2.01—2004.12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白银市委常委(2000.04-2003.03 在北京科技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4.12—2005.05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厅级,主持工作) 2005.05—2005.07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厅级) 2005.07—2007.1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级) 2007.12—2009.02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04.9-2008.7在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力学专业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09.02—2013.03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金昌市委常委 2013.03—2016.11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金昌市委常委 2016.11—2017.01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01—2017.04甘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04—2018.01甘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2018.01—2018.12甘肃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2018.12退休 来源 每日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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