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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七千万!鹤岗原书记张恩亮一审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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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7 17:4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3年2月7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恩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三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恩亮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04年7月至2021年3月,张恩亮利用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副书记、书记,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主席,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鹤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人事任免、工程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17万余元。2015年上半年,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性活动。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恩亮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张恩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所得被全部追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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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到“流星”的陨落(每日经济新闻

据官方简历,张恩亮生于1970年3月,1990年从黑龙江省粮食学校毕业后进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工作,历任团委副书记、办公室副主任等职,1997年任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审计局副局长,1999年任大兴安岭地区团委副书记。

视频截图

2000年,时年30岁的张恩亮调任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并于2002年挂职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2003年,张恩亮同时担任黑龙江省青联主席。

2008年,张恩亮出任共青团黑龙江省委书记,时年38岁,成为正厅级干部。

据北京日报旗下公众号“长安街知事”报道,2011年,张恩亮出任黑河市市长,时年41岁,由此成为全国首位“70后”地级市市长。2016年12月调任鹤岗市委书记,后当选中共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2021年5月被查。

据《黑龙江日报》报道,今年4月省纪委监委新一期的警示教育材料《从“明星”到“流星”的陨落》放在了省管干部们的案头。

材料指出:“身为年轻领导干部的张恩亮,堕落轨迹始于理想信念丧失,进而从政治上蜕变走向经济上腐败、生活上腐化,辜负了组织的信任与重托,在成长‘黄金期’折戟。”

跑官买官并被骗

去年5月9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鹤岗市委书记张恩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今年5月1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张恩亮被“双开”并移送司法。

通报表示,经查,张恩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官迷心窍,跑官买官并被骗,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购买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贷获得大额回报,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挪用公款,在职务调整、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犯罪。

张恩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官迷心窍,不信马列信鬼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大肆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侵占国有巨额财产,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恩亮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恩亮简历

张恩亮,男,满族,1970年3月生,黑龙江望奎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会计师。

1988.09—1990.08 黑龙江省粮食学校财会专业学习

1990.08—1990.10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财务科科员

1990.10—1991.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驻大连议价粮油经销处会计

1991.12—1996.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92.09—1995.06黑龙江商学院成人教育财会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6.12—1997.0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7.05—1999.0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审计局副局长(1995.08—1998.07东北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函授在职大学学习)

1999.02—2000.08 大兴安岭地区团委副书记

2000.08—2003.01 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2002.05—2002.12挂职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

2003.01—2008.05 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省青联主席(2002.07—2005.07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8.05—2009.02 团省委书记、党组书记,省青联主席

2009.02—2011.01 团省委书记、党组书记(2006.04—2009.12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农业推广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农业推广硕士学位)

2011.01—2011.04 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1.04—2016.12 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09—2014.03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8.12—2021.05 鹤岗市委书记

2021.05 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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