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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割包皮找错医生,手术中途被告知“加钱”,杀害“医生”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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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17:2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14日,柳州中院对“割包皮杀医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黄某因割包皮被反复收费心生不满,于去年6月21日持刀捅伤医生梅某某致其死亡。
去年,广西柳州男子黄某生殖器上出现不明颗粒,自认为是患上梅毒或是艾滋病。随后黄某在网上搜索治疗方法,并联系上自称是在当地甲医院工作的医生李某。
一套话术下来后,黄某以为对方能治好自己的病,并与李某相约次日在医院处面诊。次日早上,黄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打车前往甲医院,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父子三人却阴差阳错来到了附近的乙医院处。
黄某来到乙医院接待处后,本想问前台李某是不是在这家医院工作、在哪个科室?可前台却直接将黃某领到他们医院53岁的医生梅某处。梅某见有病人来,非常热情接待,一番检查过后,梅某给出了治疗方案。但并没有与黄某本人谈钱的事。
黄某手术过后,就被安排到病床上留院观察。此时黄某才知道自己在手术过程中,父母被以想全部治好要加钱为由,前后花了12000元。事后黄某又接到甲医院李医生的电话,询问其为什么没来就诊?
双方一番交谈过后,本来就已经觉得被坑的黄某更加气愤,并萌生报复梅某的想法。 随后黄某以外出买水喝为由,买来一把水果刀,来到梅某办公室持刀连续捅刺梅某身体,并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作案后,其父亲将刀夺下,黄某则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置。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确认其患有中度抑郁症。
4月14日,柳州中院对“割包皮杀医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据此,有网友表示,乙医院这种“小病大治、无病找病治、先动刀后再找理由加钱”的做法,已经是很多年的老套路了。想不到现在还敢这样搞,结果害得所谓的“医生”把命都搭上,这报应有点大……
也有网友表示:“能理解黄某的心情,就是下手有点狠、代价有点大、不值得这样做!”
“出人命了,才罚款7.1万元,不知道要到什么程度,才符合处以吊销执照的标准!”
还有网友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不是代表做手术的人,根本不是医生?
那么黄某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黄某提前购买作案工具,并持刀持续捅刺梅某致其死亡,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关键是其行为会如何量刑而已。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并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换而言之,在造成被害人梅某死亡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黄某的量刑只有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等4个选项。
其次,黄某有四个很重要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案发后当地主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确认乙医院在为黄某诊治过程中,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且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据此,主管部门责令乙医院整改,并给予警告,处以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刑法上讲,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属于过错行为。换而言之,由于梅某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对黄某从轻处罚。
第二,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作案后明知道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处理,是自动投案,因此与其作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合并在一起就属于自首。
第三,黄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时就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故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减少15%以下的基准量刑。
第四,虽然警方鉴定黄某具有中度抑郁症,但从其仍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判断,可推断警方经鉴定后,已经确认黄某作案时是有辩知能力的。但还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故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赔偿家属经济损失6.7万余元。
(澎湃新闻、南天一剑微信公众号、娟姐看法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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