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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桥下拣废铁不幸身亡,是否被坠物砸中成争议,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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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0:4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施工路口禁止逗留,当心高空坠物”——忽视这样的警示语未设置,或视而不见,可能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

死者家属:桥下拣废铁,不幸被水泥块砸中身亡

58岁的黄某生活在东莞市,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他平日里有拾拣废品变卖后补贴家用的习惯。

据家属介绍,2022 年 9 月 30 日,黄某早饭后骑电动车外出,行至东莞市常平镇常田路段时,应该是发现莞番高速公路与环莞快速三期共线段跨铁路段工程(以下简称“莞番高速”)下面有废铁,他便下车拾取。在经过第 8 号桥墩时,上方桥面坠落水泥石块击中黄某头部,不幸身亡。

记者了解到,莞番高速由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事发路段虽已施工完成但暂未交付使用。家属质疑,承建方未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围栏等阻挡外人进入施工区域。应该为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

“事发后,承建方才在桥面下方设置了警示标语,并且给过往桥下的村民专门修了通道。”黄某家属说。家属提供的画面显示,在桥下通道两侧的标语上写到,施工路口禁止逗留,当心高空坠物。

施工方:拒绝承认系工地坠石所致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解释,事发当日该处并未施工,现场有防坠网保护,该处施工工艺不可能产生水泥石块。

该公司认为,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和应急管理局虽然在现场勘查发现,正对死者上空的防护网有一破洞,怀疑水泥碎块是从该处坠落,但不排除是其他人故意所为。

此外事发前一日,黄某曾和同伴驾驶三轮车违规进入施工场地后,工地现场安全员已经告诫施工区域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并对两人进行驱离。但第二日仍为了挖掘金属,未采取安全措施前往桥下,其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定:当前证据可推定系高空坠物砸中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黄某家属提供证据表明,该处周围为开阔的荒地,桥底有人晾晒衣物、堆放生活生产物品甚至停放车辆的情况,桥底一侧是菜地,未看到有围栏等围闭设施;桥梁缝隙间确实有安装防护网,案发上方有防护网穿漏的情况。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当天确实未在8 号桥墩上方施工作业,桥上缝隙处有安装防护网。此外事发前一天,安全员巡查发现与黄某与另一名男子在桥底下方空地探测金属后,对该两名男子进行了警告驱离,期间另一名男子还戴上了安全帽。

此外其中一名施工人员称,当日步行走到 9 号盖梁时,听到有水泥砖掉落的声音,随即听到桥面另一边传来“嗯”的一声,此后与工友一起下桥发现死者头部受伤。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如能查明死者死亡是案涉桥墩上的石块自然坠落所致,愿意承担不超过 3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从当前证据可推定黄某是因到案涉工地上探测挖掘废铁过程中而不幸被高空落下的砖块或石块击中而死亡。案涉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及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取决于其对造成本次事故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

一审判决:承建方承担三成责任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项目工地范围内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场照片并未显示有相关警示牌和围闭设施,反而显示路桥底下有人晾晒衣物、堆放生活生产物品甚至停放车辆的情况,说明承建单位对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力度比较低。

此外该处为当地村民留有一路口通往对面菜地,却未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确保通过该路口通行人员的安全。在事发前一日已发现有人员进入案涉区域的情况下,也未加强安全警示及保障力度,存在安全隐患,间接导致了案涉事故的发生。因此,承建单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知道项目施工区域探测挖掘废铁存在安全风险,仍擅自去该区域范围内探测挖掘废铁。特别是在事发前一天,黄某已被安全员巡查发现并警告驱离后,仍不顾劝告和风险,在事发当天仍然擅自到该区域范围内继续探测挖掘废铁,直接导致了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

综合分析各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承建方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按30%的责任比例来分担。

律师说法:工地安全防范存漏洞,不能因为前日驱离就免责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管理技术顾问张华认为,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已经认定黄某系桥面坠物砸中死亡,作为该桥梁承建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

“该处有人晾晒衣服,有停车,甚至专门留了口子为当地村民留有一路口通往对面菜地,更说明工地对安全问题防范意识较差。”张华说,“此外桥面防坠网破损,未及时发现,承建单位同样存在过错。”

张华认为,事发前一日,安全员对黄某进行驱离,但并未阻止晾晒衣物,停车,以及当地村民去对面菜地,未能及时补漏。“这些人也可能路过桥下时被桥面坠石所伤。”张华说,“不能因为黄某前一日拾拣废铁被驱离,而规避掉承建单位应负的责任。难道第二天,砸中的是晾晒衣服的村民,承建方就不用负责任吗?”

已明确告知危险,仍执意在危险区域拾拣废铁,自身存在过错

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兴茂律师认为,该案责任比例分配,关键点在于事发前一天承建单位安全员已经对死者进行危险告知并驱离。“每个成年人都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张兴茂说,“该案件应该个案分析。承建单位确实有安全防范不当,未能及时发现防坠网破损的问题。如果砸中路人,承建单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前日现场安全员明确告知死者桥下拾拣废铁系危险行为,但第二日他仍前往,不幸发生意外,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施工方设置了防护网,但是防护网破损,并且未设置危险告知的警示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作为管理方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死者在身亡的前一天,施工方曾告知死者此处危险,禁止死者在此处捡废铁,但是死者不听劝告,第二天再次到此处捡废铁酿成悲剧,从而可证实死者存在重大过错,自身需承担大部分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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