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监委19日通报了5起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其中,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在土地收储和出让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细节被首次披露。 通报指出:2006年至2011年,李忠任武汉市蔡甸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在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未经评估擅自决定将代征土地视为商住用地净地等价收购,并由城投公司代缴土地增值税;在批准决定向某房地产企业出让商住用地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未经土地价格评估和公开招拍挂,以低于同批次出让同类土地的价格,向该公司定向出让458.45亩商住用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个人从中收受贿赂。李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李忠,男,汉族,1964年7月生,湖北公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他曾长期在武汉任职,历任武汉市洪山区副区长,汉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长,蔡甸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武昌区委书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2017年2月,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8年2月,李忠任上被查。同年8月被“双开”,双开通报指出: 李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忘却初心,私欲膨胀,纪律和法律底线全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同年9月,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忠决定逮捕。 李忠被查后,湖北还通报了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也涉及到李忠: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湖北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其中,武汉违规填湖占湖突出问题被通报。武汉市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放宽湖泊保护标准,在编制及批准实施湖泊“三线一路”规划时未严格落实蓝线保护范围,造成汤逊湖、官莲湖、硃山湖等应予保护的部分水域被划出保护范围,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时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 据湖北日报客户端消息,2018年12月18日,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等3人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洪山区副区长、汉南区委副书记、蔡甸区委书记、武昌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同堂受审的另外两人也姓李,分别为李勇和李新。李忠与李勇共谋,李新执行。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与李忠共谋,利用李勇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新,执行李忠等人的错误决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报道称,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忠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近年来,武汉已有多名副市长落马。除李忠外,2020年12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徐洪兰被查,2021年6月已被“双开”。2022年11月,武汉市原副市长张光清被查,今年5月被开除党籍。2022年3月,武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袁善腊落马,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今年6月5日,武汉市副市长王清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生态环境部微信号、澎湃新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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