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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年男子诉65年男子违背包养协议,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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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20:2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告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口头达成的包养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0734.2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2021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BLUED”APP认识被告,当天被告主动添加原告为微信好友,之后便通过种种借口向原告讨要钱款。同年1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包养协议》,约定:由原告每个月支付给被告13000元人民币,被告便与原告共同生活,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将部分款项转给被告。2022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截止至2022年4月,原告已转给被告152385.98元。之后被告仅陪同原告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便消踪匿迹。而扣除生活费及红包被告共拿走原告60734.21元钱款。后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均拒不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双方没有达成包养协议,口头协议也没有。被告是做网络直播的,二人是在不撸帝直播平台认识的,原告主动给被告刷礼物在直播间主动要求加被告微信。2022年1月4日原告去成都直播间和被告谈,要求被告去福建湾坞镇给原告做饭、打扫卫生、帮原告调整作息时间、做私人司机(以前原告是白天睡觉,晚上看直播玩游戏),每月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3万,住宿公司管,生活费由原告转给被告,被告自由支配,当时为此事双方还在直播间吵过架。2022年2月6号被告就去了福建,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每天的买菜支出微信记录都有,现金买的东西没有记录。2月26日晚上,原告的爸爸刘某芳、妈妈及湾坞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等到我们宿舍,要查原告刘某韬被骗80万元的案子,经查80万的事在刘某韬认识被告之前,与被告无关,刘某芳不赞成被告的工作,就要求被告离开福建,被告答应了,当时福建疫情严重,走不了,被告就重新租了房子,原告还是找到被告继续跟着吃饭,生活费还是被告全部承担。2022年4月29号,福建疫情结束,被告离开福建,当时刘某韬说吕某山还多拿刘某韬3万,吕某山算着多拿了1万,刘某韬的爸爸刘某芳给吕某山多次电话让被告不要给原告钱,怕给原告钱他又去给平台刷礼物,要求把1万转给刘某芳,被告就把多余的1万元于2022年5月5日转账给了刘某芳,刘某芳承诺这事就算过去。自始至终,被告没有要求原告转账,所有转账都是原告自愿的,希望做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协议至2022年4月底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账余额60734.21元,扣除被告依据协议应取得的工资39000元及向原告父亲刘步芳转账10000元,剩余款项11734.21元,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提出已与原告父亲达成和解协议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之间达成口头包养协议,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确认该包养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韬11734.21元并支付利息(以11734.2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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