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一位患癌老人办理值机时,被拒绝登机。航空公司回应,癌症晚期患者不予承运,建议旅客退票。 事情发生后,迅速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事件起由 癌症旅客乘机遭拒绝 网传视频显示,9月12日上午,成都天府国际机场EU2205次航班登机口处,有旅客和航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中一名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提出,“我承诺书签了,医院证明也写了,我还带了护理工,你不让我走。” 此事是因男子随行的老人身患癌症被拒绝乘机,该男子认为,自己在乘机之前咨询过,没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外伤伤口的旅客可以乘坐飞机,但现在却又因为老人身患癌症被拒绝乘机。男子和同行另外一名老太表示了不满和愤慨。 12日下午,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对外表示,该名旅客是癌症晚期患者,公司有明确规定,针对此类患者不予承运,防止旅客在飞行途中身体不适。并表示:该规定在官网运输总条件里有公示。如果是早期或者中期的癌症患者,没有绝对限制旅客乘机。 对于这一规定,有部分网友认为“冷血”,旅客已经患病,航空公司此举未免有些不近人情;还有网友说,既然按照当事男子所说自己签署了免责协议,那么拒乘的规定不太能理解;也有网友认为,航空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顾客有权选择商家,商家也有权选择顾客,既然有规定,就应该遵守。 业内发声 出于安全风险的考虑 此事发生后,一位资深航空业内人士表示,事情本身并不复杂,是一种正常的市场选择和安全风险考虑问题。 “一方面,航空公司会考虑到病残旅客的身体状况,背后可能存在一些人身、财产纠纷和赔偿争议;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实际上有权拒绝一些‘特殊’旅客乘机。”这位业内人士说,目前大多数航空公司都强调,部分残疾人、临产期孕妇、新生婴儿、患有某些疾病或在乘机前做过手术的人群,其身体状况可能不适宜乘机。以70岁以上老年人乘机规定为例,需要提供航班起飞180天内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且需要去正规医疗机构检查心电图、血压、呼吸道、心率,证明需要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经航空公司审核后才允许出票,而这些旅客在购票时,需要查看航空公司的特殊旅客运输标准,提前向航空公司说明身体情况。 该人士表示,飞机毕竟不同于其他交通工具,在高空环境下,存在很多未知风险。由于空中飞行很有可能诱发老年人的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不同的航空公司,会针对老年人乘机做出不同的规定,很多患病旅客在乘机前,也会被要求签署相关的承诺书和患病旅客服务须知。 并非孤例 “旅客运输限制”条款各有不同 事实上,航空公司对此类情况的拒载并非个案。一些航空公司出于飞行安全和环保考虑,对一些疾病患者存在限制。 国航官网上,旅客运输总条件目录“第五条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条款中,对罹患疾病旅客无详细说明,“限制运输”中有涉及婴儿、儿童、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孕产妇、伤病及术后旅客说明。 南航官网上,“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条款中,有多项细则和成都航空一致,“癌症晚期患者”也在列。 东航官网上,“限制运输”对患病旅客有相关说明: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患病旅客、残疾人旅客、孕妇或犯人(含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旅客,即使已经持有客票,也只有在符合东航及其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东航及其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以承运。 厦门航空“拒绝运输”目录条款细则里,有对心血管疾病、脑部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眼科疾病、骨科疾病、近期有手术病史(包括微创手术)、其他包括孕妇、婴儿(涉及具体细则)人群限制,没有明确列出“癌症患者”。 律师说法 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表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中规定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运输总条件应包括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因此,可否拒载癌症晚期的患者要看航空公司的制度并公布运输总条件。大多数航空公司都将患病旅客等列入限制运输对象或拒绝运输对象。航空公司拒绝癌症晚期患者坐飞机更多是出于病人安全考虑,病人身体健康状况可能不适宜航空旅行,不涉及消费歧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票按自愿退票处理。旅客应知晓这个规定,并且提前把真实的自身健康状况告诉航空公司,让航空公司提前做出安排。 如果航空公司客服在答复乘客时称没有心脏病、没有呼吸道疾病、没有外伤伤口都可以上机,乘客因航空公司错误答复导致重大误解,因此机票可作退票处理,其他因购票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额外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涉嫌霸王条款应无效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EU05版)》中提到,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中“癌症晚期患者”属于“经成都航空同意进行特别安排外,不予承运”的旅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对癌症晚期患者能否乘机,不能一刀切式拒绝,要视情况而定,航空公司需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而非自行做主,对癌症晚期患者一律不准乘机。 赵良善认为,此类条款可被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了经营方航空公司的责任,加重了乘客的责任,违背了《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此类格式条款无效;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其内容无效。因此,诸如此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归属无效。 应完善拒载标准和程序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此次航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癌症晚期乘客作出拒载决定,从法律层面来看,航空公司的依据就是和乘客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总条件》是经过民航局备案的文档,是作为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产生法律效果,作为限缩旅客权益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是否就此对旅客进行了充分提示,是航空公司是否承担旅客损失赔偿责任的考量。” 他同时呼吁,民航监管机构应对航空公司以医疗原因拒载乘客作出进一步的程序规范,建立健全航空公司拒载乘客的标准制度,让普通乘客知晓哪些人、什么情况下不能坐飞机,不仅让乘客可以明明白白地出门,也让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时有据可查、有理可依。 锐评 规则与情理 都该建立在安全之上 如果事先与航空公司有过联系,还签了承诺书,到了登机口又不让走,确实会让人感到不解。具体情形不得而知,也许是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规定理解不一,在登机环节造成了困扰。 那么,成都航空有没有权利拒绝晚期癌症病人登机?根据202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也就是说,航空公司可以就此制定承运标准。 由于体质情况因人而异,一些特殊人群能否乘坐飞机,也难以一概而论,就癌症晚期病人来说,有的可能并不影响乘坐飞机,如果坚持要乘坐飞机,能否网开一面?规则与人情面前如何兼顾?这个问题也许没有固定答案,无论如何,规则与情理都该建立在安全之上,确保乘客健康与飞行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癌症晚期病人坐飞机被拒,引发争议也不是坏事,至少在讨论中也可以明晰一些乘坐飞机的常识。对航空公司来说,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是个课题。对乘客来说,如今可供选择的交通方式较多,根据自身状况乘坐最合适的交通工具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热议 @梅_子_溪:为啥不能允许签了免责条款就可以乘机呢? @IchbineineKa-tze:如果航司有明确规定那就提前告知,别让人家走流程啊,乘客承诺书也签了,体检也做了,最后在登机口告诉人家不能登机,这不耍人吗? @rainbow-紫:万一病人是要去外地求医,难道还不让坐飞机?这是让别人原地等死?无语。 @-张三十贰-:飞机和别的交通工具不一样,气压变化真的会给身体带来不适,对身体极差的人来说就不是合适的交通工具。 @愉快的蟀哥:如果飞机遇上气流颠簸老人家有个好歹怎么办?不要告诉我有承诺书,那玩意要是管用世界都大同了。 @不脱袜的人:这种规定不仅是对病人本身的保护,也是在保障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是安全飞行的基本保证。 @不怕炸o牛肉面:假设2小时的航程,起飞30分钟以后,患者突发不适需要返航,那么返航造成的费用和损失,谁来承担? @伊拉的学妹:哦,头一次听说。又能理解又不能接受的样子。 综合封面新闻、极目新闻、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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