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的通知》。其中提到,为确保浦东机场陆侧交通顺畅有序,特别是春运期间,严格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区域揽客运营。记者实测发现,滴滴出行等平台已无法在浦东机场区域内下单。 此通知下发后,随即引发舆论广泛质疑。上海市道路运输局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按照其解释,之所以出台这样的通知,主要是考虑到出租车更高效,而网约车因为司机和乘客相互等待,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针对有网友发出疑问——同是上海的机场,虹桥枢纽为何并未禁止网约车运营,这位负责人表示,虹桥枢纽旅客体量大大高于浦东机场,出租车要在短时间内保障消化客流高峰还是略显紧张,所以才“试点”引入网约车。 这样的解释显然很难让人满意。网约车和出租车的效率可能存在差异,但显然,即便是在机场也不能仅仅考虑效率问题。至于网约车导致的安全隐患,这样的问题在虹桥枢纽显然也存在,甚至可能更大。如今上海的政策是,在繁忙的虹桥枢纽没有禁止网约车,在客流相对低的浦东机场倒是禁了,显然这样的政策难以让人信服。 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涉及多方利益。最高兴的,肯定是出租车司机,网约车被禁之后,公众在道路出行的个人化需求方面只有出租车一种选择,这会减少出租车司机的空车巡游量,提高他们的营运效率。 利益最受损的,必然是网约车司机,因为网约车是一种合法的营运业务,不是黑车。如今因为“确保交通有序”,就把网约车禁止了,好像只有网约车会阻碍交通,而出租车不会一样,这是一种一刀切,也是一种政策歧视。 最倒霉的,肯定是旅客,由于政策一刀切,就一定会导致前往浦东机场和离开浦东机场的人全部受影响。因为对开往浦东机场的网约车来说,送了旅客还得回市区,不可能空车跑回去,所以可以断定没有司机愿意拉去浦东机场的单。 而对有出行质量需求的人来说,由于离开浦东机场只能选择出租车,一旦供不应求,就会增加乘客的等待时间。另外,春运期间需求旺盛,出租车司机获得了议价优势,可能导致“近的不拉”现象。 从法理上说,禁止网约车在某一特定地点运营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反垄断法》所指的“滥用行政权力”,包括“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毫无疑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通知”的方式“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是一种排除竞争的规定。 在法律位阶上,《反垄断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属于法律;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的通知》,由上海市政府的下级部门制定,连地方政府规章都算不上,该项规定无疑有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治原则。根据《立法法》第107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明确提到要搜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问题线索——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地方和单位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其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公告表示,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可以说,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撞枪口上了。 尤为令人遗憾的是,该简单粗暴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规定居然出自上海。一个讲法治和市场的城市,在公众出行上拥抱了一刀切式治理,这不是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该干的事。政府现代化治理的方向,绝不能走回头路、走倒退路。所以,要把此事放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视野下去审视,对其影响不可忽视,否则,今天能以影响交通排除竞争,明天就可能以有碍市容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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