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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男人被老婆打得不敢回家!”公主岭法院依法发出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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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1:1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官,我要申请人身保护令,让我老婆停止对我的家庭暴力。”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人民法庭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保护对象是男性张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李某。张某婚后经常遭受妻子李某的打骂、威胁致使受伤,法院依法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张某(男)与被申请人李某(女)系夫妻关系。男子张某生性懦弱,老实本分。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一晃到了娶妻成家的年龄。后来经人介绍,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女子李某性格暴躁,态度粗野,动不动便开口骂人,甚至拳脚相向,生起气来不顾后果。女子李某在与张某恋爱时,尽力克制和掩饰其情绪,很少暴露,因而男子张某尽管有所察觉,但并未放在心上。男子张某觉得可能是两人性格差异的问题,结婚后,双方经过磨合,自然会好的。然而,事实证明,张某错了!
原来,张某自从和女子李某结婚后,女子李某之前的暴躁性格和暴力倾向,暴露无遗。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女子李某平时稍有不顺,就会冲张某发火。轻者辱骂,拳打脚踢,重则抓住张某,又撕又咬。张某本来就老实懦弱,对女子李某,他不敢反抗,选择了退缩和忍让。但是,张某的退缩和忍让,并没有换来他期望的和平,反而令女子李某变本加厉。最后,张某只得求助法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申请人张某的情况,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条件,遂发出了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首例针对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内容为:“禁止李某对张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李某在张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张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
法律小常识
1、男性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揭开了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面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重点旨在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但家庭成员的定义不仅限于妇女和未成年人,本案张某虽为男性,仍有权利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答: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即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5、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公主岭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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