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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求已婚女子,微信群表白、家门口蹲点,遭拒后仍不停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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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6:2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爱为名,

在多个微信群“表白”,

并多次在家门口蹲点,

持续骚扰已婚邻居,

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是否构成侵权?

梁女士已婚,

与秦某素昧平生。

梁女士在业主群

偶然组织了一次团购,

秦某参与团购后,

对梁女士暗生情愫,

持续追求梁女士,

不仅在多个微信群“表白”,

还在梁女士家门口徘徊、张望、敲门。

梁女士明确拒绝后,

秦某仍不停止。

梁女士将秦某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秦某立即停止侵害隐私权,

书面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提交了视频资料、

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等材料

以证明其主张。

经过审理调查,

人民法院查明梁女士所述属实。

人民法院认为,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

是人格权利的重要部分,

秦某的骚扰行为

已构成对梁女士隐私权的侵害,

判令秦某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我国公民享有生活安宁权益,保护该权益是实现个人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民法典》的明确保护,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

二、以爱为名的骚扰不是浪漫,而是违法

追求表白行为的基础前提是尊重,要尊重被追求者的人格尊严。而以爱为名的骚扰者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无法接受被拒绝。在被拒绝之后,容易出于自我满足和自我感动做出极端的反应,甚至是恶性伤人的报复行为。

本案中,秦某在微信群中“表白”梁女士被明确拒绝后,并未停止“表白”行为,而是采取了持续在梁女士家门口徘徊、张望、敲门的骚扰行为;以及在其他多个微信群持续向梁女士“表白”进行宣泄,并引起其他微信成员的关注和追随调侃。秦某这种以爱为名的骚扰,已侵扰梁女士的生活安宁,构成对梁女士隐私权的侵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标准

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之间存在人际关系,同时也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习得人际交往中的准则和限度。对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虽然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判断过程,但其认定标准不宜仅以加害者或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超出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合理忍受限度为标准。从外在表现来看,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骚扰的次数、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认定。

陈 燕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强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班组长

我们要鼓励睦邻友好的邻里关系,也要尊重个人的独立自主和私生活边界。要学会尊重和欣赏,尊重他人隐私,共建安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案中,秦某作为追求者未保持理智、理性和克制,其行为已超出一般理性人的正常边界,持续不断的骚扰行为,对被追求者梁女士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当的影响。

本案是以法律手段拒绝以爱为名的骚扰的典型案例,使公众对骚扰行为的违法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的骚扰行为。本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力量,是给骚扰者以法律制裁的警告,给被骚扰者以拒绝的勇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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