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谢天下能否平民愤?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且看我国近年来惊天经济犯罪大案:原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2.6亿元,原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贪污1.9亿元,原上海电气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共同贪污3亿元……诸如此类上9位数的巨贪,无一例外均以“死缓”结案。
看不到法条中的贪污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和“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我们只好质疑:贪污数额的自由空间到底有多大?“死缓”离“立即执行”到底有多远?是人民币大幅贬值了还是“立即执行”的门槛提高了?法外是否还另有天地?“有惊无险”、“死”而复生到底向贪腐和民众释放了什么信息?
法律是惩处敌恶打击犯罪的武器,是遏除腐败的猛药,然而国人看到的却是贪腐后继兴旺,生生不息,贪污成千上万破亿还不足为奇不以为惧,能不反思“武器”用得如何?“药”中是否掺假?
自古民心对官场是可恕无能,难容无道,最恨贪蠹。今朝建政以来,惩贪历来是严刑峻法,最高端主媒体的“党风廉政事关生死存亡”的宣言和告诫不绝于耳。未想相对应的是,腐败并未收敛,而是“报复”性增长,向“廉政”强势挑战,大有欲置我“人亡政息”之危。在此种情势下,竟有专家学者叫喊废除贪腐犯罪类死刑,司法实践中竟认为亿元巨贪罪不该死还有新生余地,于是不约而同对罪犯“缓刑”大吉,再不理会伟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的名言,而是“留得青山在,任由恶木生”!
看来,中国式贪腐成本最低吸金最多安全系数最高,能否说,只有中国贪官才是最幸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