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二手车行花了32万4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x3汽车。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夏莹介绍,“当时二手车车商承诺,这辆车是只发生过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能存在摩擦,车表面做了油漆等情况。” 销售人员一再表明这辆车并不存在重大交通事故,可令李先生意外的是车子开回家没几天就出现了积水、异响等问题,在维修过程中,更是得到一个令他震惊的消息 “汽修厂的师傅告诉他,这辆车曾经全车都做过油漆的维修,而且梁柱、钣金都曾更换过,然后李先生就去找当时的一个出险纪录,发现这辆车曾经出过重大交通事故,并且是一辆推定全损的车辆了。”夏莹说。 李某某认为二手车商构成欺诈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全部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97万2000元赔偿其损失。 “二手车商他主张他不知道这个情况,作为二手车商其实对于他经手的每一辆车,他都应该要去寻找这辆车之前的保险和出险记录,所以我们推定二手车商对于这辆车的情况是明知而且知晓的。”夏莹说,“对于二手车商隐瞒这些车辆的真实情况,对消费者构成一种欺诈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了二手车商欺诈事实成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夏莹表示,“依据这一条我们就判断双方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负有返还车辆的义务,二手车车商负有返还全部车款的义务。” 此外,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贵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判决二手车商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潇湘晨报综合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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