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件的定性不应当由学校或者教育局来定性,由于事件的特殊性,在没有经过官方调查及证据链不全面的情况下,定性上需更加谨慎。 文 | 竹 里 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6岁女童在校园内遭到六年级男生泼开水,导致严重的烫伤。事发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教育局对此的回应却称这是“恶作剧”,这一说法引来了女童家属的强烈反对,坚称这是赤裸裸的校园霸凌。 事情的真相如何?目前,事发学校工作人员称,已协调男孩和家属一起向受伤女童道歉,并安排心理老师给受伤女童做心理辅导。记者从乳城派出所获悉,女童被烫伤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正在调查中。 梳理整个事件,笔者发现,目前该事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这一事件如何定性的问题,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到底是恶作剧还是校园霸凌? 第二,按照《刑法》11岁的涉事男同学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兢忆告诉《新民周刊》,这一事件的定性不应当由学校或者教育局来定性,由于事件的特殊性,在没有经过官方调查及证据链不全面的情况下,定性上需更加谨慎。 确诊二度烫伤 “从我女儿头上正面倒下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0月11日,广东乳源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女儿在学校打开水时,一名高年级学生称帮拧盖子,随后泼开水把他女儿烫伤,他女儿脸、胸口和大腿被烫伤严重。丘先生妻子称,不排除女儿被故意伤害,事发后已经报警。 综合公开报道显示,女孩系广东韶关乳源乳城镇中心小学就读一年级的学生小妍(化名),小妍父亲丘先生称:“她装水装到一半的过程中觉得水比较烫,想要倒掉,旁边一个高年级的男同学说帮她倒,他拿到水之后从我女儿头上正面就倒下来。”事发后,小妍立刻被送往医院,伤情被确诊为二度烫伤。丘先生称他女儿脸上、胸口、肚子和大腿都有被烫伤,其中大腿被烫伤最严重。 在学校教学楼下共设有三部直饮水机,墙上贴有温馨提醒,学生可直接装水饮用。 据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学校的直饮水机平常供水水温在40℃,事发当天,小妍使用的饮水机出现了异常,导致水温过高。随后,又因为六年级男同学临时起意恶作剧,才发生被烫伤事件。乳城镇中心小学校长刘新会表示:“同学报告给老师的时候说有高年级男同学给受伤的女孩子泼水,没有讲清楚是水温异常高温的情况下泼水,我们的老师潜意识认为是平时40℃饮用水泼的,所以没有意识到严重性。” 至于男同学的行为是恶作剧还是校园霸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孙云晓认为,恶作剧和校园霸凌有着本质区别。在儿童时代,发生一些打打闹闹、恶作剧是常态,但欺凌是蓄意的、恶意的有预谋的有计划的去伤害别人,言语攻击到身体冲突,欺凌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应被简单归类为玩笑或无心之举,因此,欺凌不等于恶作剧。 根据校方在回应中的说辞,事发时,因为六年级男同学临时起意恶作剧,才发生被烫伤事件,也就是说并非有意为之。有评论指出,校长将此事定为“恶作剧”,更像是模糊应负的责任把“恃强凌弱”的单向欺凌看作了学生间的玩耍式互动,心未免“太大”。男同学家长则表示,孩子确实不知道当天饮水机的水温过高,孩子平时也比较贪玩,已经认识到自己管教不到位的错误。 张兢忆则认为,目前事件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男孩在实施倒水行为时,对于工具是否存在错误认识,即热水多少度会对女生造成伤害。学校的说辞是热水水桶在温度设定上出现运作问题,往常的温度一般是40℃,但女童这边明确表达她之所以想把热水倒掉的原因,就是因为觉得水温过烫。因此,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显然涉及事发时男孩是否清楚热水的温度问题。 比方说,水杯是塑料材质还是保温材质,能否用手摸出水的温度,保温桶失灵是时有发生还是偶尔发生,这些都是调查的考量因素。当然,即便男孩确实误认为水温为40℃,泼水的行为也不合理。假设综合多方面调查,发现男孩在学校里时常用水泼女生或者有其他的行为,也无法通过一个独立事情的认知错误,就断定其为霸凌行为的结论。“仅就个案来说,究竟是霸凌还是恶作剧,我认为更多的讨论的是这个男孩的故意程度。” 11岁男生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仍然存在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园内被烫伤,且未能及时将其送医,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与救护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职,构成过错。 此外,涉事的直饮水机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张兢忆认为,11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负任何责任,民事责任仍然存在。无论肇事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张兢忆告诉《新民周刊》,关于校园霸凌的监管问题,自己有一个比较理想化的模型。即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对于学龄前学生,要有一个相对体系化的法制科普建设,比如地方公安是否可以定期进行一些案例解析,包括事前防范、监督建档等,进一步杜绝霸凌行为。家长也需要对孩子进行监管,但在培养方面最难量化。 事中部分,需要进行一个相对全链条的监控,以及如何对待事情的定性及处罚的问题。涉事双方、学校家长实际上都会在最后的责任判定中出现。那么,在调查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公允,就尤为重要。 事后部分,则分为两大块,第一责任承担,第二警示效果。比方说,在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属于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涉及赔偿问题,但赔偿结果下来需要花费时间较久,为了保证时间热度,当地公安是否可以考虑节点式通报事情进展,以起到宣教警示作用。当然,张兢忆认为这一模型实践起来仍有难度,只可能在不同省份、不同城市之间有一些差别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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