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54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8楼业主开墙搭梯,逃生安全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8日,有网友发布投诉举报信息显示,湖南常德市中建滨江府小区一位28楼业主砸穿了楼房外墙,把外立面改建成防盗门,并安装上简易楼梯,通往隔壁楼栋顶层天台,楼梯周围无防护措施。11月16日,红星新闻从涉事小区物业经理处得知,网传信息属实,门的另一侧是涉事业主房屋。(11月17日 红星新闻)

近年来,高层火灾时有发生导致群死群伤事件,令不少高层住户担心,一旦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湖南常德市这位28楼业主则脑洞大开,竟然在自家开墙搭梯,安装了一条“逃生通道”。殊不知,此举破坏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笔者认为,只顾个人逃生方便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须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特别20层以上的业主,由于不能乘坐电梯逃生,向下逃离走楼梯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逃出去;向上爬楼梯到达天台,如果救援不及时同样也不安全。火灾逃生问题,困扰着不少高层业主。这位28楼业主王女士,或许认为在自己家的房屋,“我的地盘我做主”,想怎么改造就怎么改造。正如其所言,自己考虑到住在高层,一旦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没有避难场所,于是开墙搭梯,通往隔壁楼栋顶层天台,以方便快速逃生。

28楼业主开墙搭梯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收到市民投诉后,经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和技术人员共同勘查现场,在制止业主继续施工的基础上对该房屋进行初步勘查,认定该户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也就是说,整栋楼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已经遭到破坏,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整栋楼居民的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可见,28楼业主的外墙或承重墙,属于住宅建筑共有部分,业主私自开墙搭梯,侵犯了整体业主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更是危害公共安。对此,当地执法部门约谈了涉事业主并开展普法教育,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涉事业主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和加固工作。

逃生安全,不能“我的地盘我做主”。当地城管等执法部门应当监督涉事业主整改到位,修复和加固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以示惩戒,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针对类似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当然,相关部门也应当采取措施应对高层逃生难题,通过疏通消防通道、备齐消防设施,建设高层逃生避难层、快速逃生通道等,让高层业主逃生有“门”,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讲座或逃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从而消除业主的“逃生焦虑”。

作者:丁家发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