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设置45天诉讼离婚“冷静期”,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有逾越法律红线、损害当事人权益之嫌,有必要重新检视制度,依法依规作出更审慎的决定。 据封面新闻报道,12月12日,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决定起诉离婚的周燕(化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递交起诉状。随后,周燕的律师收到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下称“通知”),告知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当地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诉讼离婚“冷静期”是商州区法院出台的规定,自2023年7月开始施行。经媒体报道后,这一做法引来不少公众关注。 周燕收到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地方法院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可能更多考虑“劝和不劝离”,尽量保持婚姻家庭的完整性。可问题是,法院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对于那些被家暴的受害者,不幸婚姻存续的每一天,都是一种莫大的折磨,都会增加被对方进一步侵害的可能性。如在报道中,长期遭受家暴的周燕表示,“十几年的婚姻让我恐惧”,“这次坚决离,打死都要离”。弱势群体所希望的,是尽快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终结这段婚姻。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无非是让一段问题婚姻再延长若干时间,并不能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维系婚姻家庭。 不仅如此,对于这种强行给离婚双方“浇冰水”的做法,法律依据也并不充分。从该法院出具的“通知”看,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相关规定。但事实上,该法律条款设置是离婚冷静期,而不是诉讼离婚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不能搬用到诉讼离婚上,而且时长为30天,而非45天。如此来看,法院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与《立法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还有些出入。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两年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虽然商州区法院推出上述规定,似乎并没有脱离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但是细看该《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限制性条件,就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如此规定,不仅因为诉讼离婚冷静期缺少立法支撑,更因强行设置并实施诉讼离婚冷静期,很可能让婚姻一方的利益受损。审视当地法院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意见》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