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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期间校外遇车祸不幸身亡,家属起诉学校索赔20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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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甘肃会宁县某校一学生,请假期间在校外遭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被判承担80%责任,赔偿逝者家属60余万元。事后,逝者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

2月14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会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本案判决书,驳回了家长的诉求。

判决文书显示,姜某生前系甘肃会宁县某校学生,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姜某称因身体原因请假回家,2023年5月28日(星期天)下午,姜某未到校,其姐夫当晚给老师打电话称姜某继续请假。

悲剧发生在2023年6月1日。当天凌晨4时31分许,在兰州市西固区一建材批发市场门口,17岁的姜某遭遇一场交通事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事后,姜某被事发地辖区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20%责任,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姜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62万余元。

事后,姜某父母将姜某生前就读的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学校辩称,姜某系在请假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校外第三人侵权导致,学校没有过错,学校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且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因此事遭受的损失在此前其他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依法予以确认,并作出判决,由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赔偿80%,被害人自行承担20%,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全部经济损失,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裁判。且本案学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逝者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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