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某互联网公司以0.01元的价格中标预算原本为495万元的厦门政务云项目,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议。有人表示赞赏,认为这是互联网改变了政府采购,也有人说这是低于成本价格的中标,违反多项法律。不过随后的戏剧性情况让事情的性质变得明朗起来。有媒体报道,3月31日,辽宁省辽阳市发布《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中标公告》,一家国有大型电信服务商又以1分钱中标。 为什么这次新的中标让事情更加明朗呢?这是因为,一种商业模式,如果可行,起码有潜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才会在市场中迅速流传开来。辽阳模仿厦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种模式是合理的。 中标厦门的互联网公司目前在云服务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与此同时,云服务的边际成本较低,在已有的云计算能力上增加用户耗费不多。同时,按照“羊毛出在猪身上”的互联网思维,这家公司可以从相关的服务中获取利润。所以,以一个较低的,有争议的,甚至有表演性质的价格去赢得招标,对它而言,不仅从成本上可以接受,在经营上具有合理性,也有利于自己扩展市场份额,还能扩展自己在相关市场上的名气。与此类似,中标辽阳的电信服务商目前在云服务市场上也并不强势,前者的逻辑对这家公司而言同样成立。 当然,这种中标方式,也对相关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即便云服务是共享运算能力,但不管从对服务时间的占用,还是政府云服务高标准所要求的独占性,哪怕仅仅独占一根光纤,一条网线,甚至是差旅费,都会超过1分、1块。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这个说法应该没有异议。 不过,外界从来很难定义何为企业的成本,会计成本与机会成本的差异非常大,即便审计师可以审核出一项产品的成本,但却只有企业家、企业的管理者才能统筹考虑更长远、更模糊、更潜在收益与成本,并做出判断。比如,此前的网约车补贴、互联网支付方式补贴,乃至创业大潮中的以补贴获取消费者,即使存在很多失败的例子,但整体上的有效性,现在已经没有人会怀疑。所以,不管是招投标法,还是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成本概念的合理性正不断受到互联网行业、新经济、新商业模式的挑战。 此次中标,更应该看作互联网改变了政府采购,是最新的“互联网+政府采购”。 “互联网+政府采购”,这种互联网思维的投标方式,直接节省了政府的开支,实质上相当于本来需要纳税人出的钱,现在转由企业利润来承担,或者转变为企业的市场费用,商誉成本。这是一件好事,就像共享单车可以节省政府的公共开支。 更意味深长的是,“互联网+政府采购”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寻租空间,而没有寻租空间,反过来会进一步深刻改变政府采购,乃至政府行为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