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19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妈、警察、法院 玩具?枪支?咋办?

[复制链接]

6889

主题

6889

帖子

6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6451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4 15:21: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阵阵“枪声”穿透了雾霾,人们却还是看不清那“枪声”是来自玩具还是违法的枪支。

  先是因为六支射击气球的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以射击摊谋生的赵春华女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这已经不是首例,根据媒体不完全的统计,近年类似案例全国至少20起。那么,老百姓分不清是玩具还是枪支,警察该能看出来吧?

钱卫强,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中队前中队长,44岁,从警25年。2013年曾因在执法中被车撞伤昏迷,被《绍兴晚报》誉为“绍兴最美交警”。因为从一深圳水客处仿真枪练手,被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钱卫强认为,“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从来没有在媒体上宣传过,我敢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是多少。”那么,一些警察不知道标准,法院该知道吧?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法院为何未鉴定呢?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要求,法院可能从《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做了感性理解,但到底能不能伤人,还是需要鉴定。如按天津摆摊老太太案件的鉴定标准鉴定来这些枪支,这家法院可能有公然贩卖枪支的嫌疑。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

  咋办?

  表面看来,是缺乏宣传,可是即使“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规定家喻户晓,老百姓买个玩具枪都到公安局鉴定,公安局给鉴定吗?那么规定制造商必须执行这个规定?制造商可能说了:“菜刀还伤人呢,难道要有一个菜刀锋刃标准只能伤菜不能伤人的规定?”那么,对玩具枪是以没伤到人但标准超过规定来定性犯罪嫌疑人呢,还是按伤人后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玩具枪严格按照“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制造,或者与仿真枪分类管理,都必须有一个司法解释,或者有更智慧的办法。法治公平不是在这里各执其理能解决的。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