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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已近一月,请求连江警方让死者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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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7:43: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11月26日3时40分左右,连江县丹阳镇山兜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挂鲁DMG505号三轮摩托车追尾一辆挂闽A377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7830挂车,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一重伤。 伤者为鲁DMG505号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吴祥江,而坐在三轮摩托车上的林兴忠当场死亡。林兴忠家住罗源县白塔镇长基村,据林兴忠妻子介绍,她的家距事发地仅20分钟路程,接到通知,她与众亲友随即赶赴现场,但警方已将死者尸体移送至位于山岗工区陀市林场的连江县殡仪馆,在事发地她最终未能与丈夫见上一面。更让她和家人悲伤难过的是,丈夫遭遇如此横祸命丧黄泉,至今已近一个月,可时至今日却仍不能入土为安,于风俗于亲情都无颜以对死去的丈夫。

    为何事故善后事宜一直未处理?据死者亲属介绍,笔者归纳原因有多方面。一是警方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虽然警方已告知他们,死者是雇人运货的,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且明确摩托车驾驶员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均需担责,但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吴祥江重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警方无法提取其笔录,目前尚难确定何时才能出具书面事故认定;二是责任方与保险公司未能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解;三是死者家庭确实困难;除了妻子,膝下尚有二女,一家4口全赖林兴忠一人维持生计,家庭遭此劫难,也就没有任何收入,实在无力承担死者后事。

    尸体处理是交通事故处理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安抚死者亲属,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其家属一般应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等待重伤的肇事司机作笔录,进一步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再考虑死者火化,显然不是办法。如果该伤者短期内不会醒过来,难道要一直等下去?有能力的事故责任方与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死者的家庭,只要不超出所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先行履行补偿义务,帮助办理死者后事,应是道义上的责任。机动车均办理了强制险,保险公司在评估的基础上先行理赔,应该没有违规,而闽A377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的福建鸿祥物流有限公司,其企业规模不小,依法应当赔偿给死者的,先履行与后履行没什么两样。从死者亲属的言谈中,笔者认为他们并非是“挟尸勒赔”的那种人。

    获悉连江交警部门前期为此事已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死者亲属借此表示谢意,并再次请求能在警方的帮助下,尽快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值得一提的是,闽A377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停放,虽然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福建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明显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具体的运输岗位管理制度,还有监督不力等责任。应将事故定性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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