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2月19日 澎湃新闻网)
见义勇为存在方式方法不当的难题,可能因此给受助人带来损害,特别是情况紧急容不得过多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如果过于强调受助人的权益,不但会消解社会乐于助人的积极性,也会让更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求助,所以,对于见义勇造成受助人损害,应当一分为二看待,一是好心需要呵护,二是办坏事需要包容。此外,见义勇为的本质是权益的互济,有时的见义勇为还需要承担伤害、牺牲等风险,与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相比,权益的代价要大得多,作为见义勇为受助者,也有必要让度一定的民事权利,来消弭见义勇为可能出现的民事责任风险。
无疑,民法总则草案提出的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原则,符合民法友善和睦的理念,也符合社会的共同愿望与心声,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确立更明确的导向。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实务中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
比如,多地制定在院前急救条例时,都把市民参与急救损害免责写入了条例,被广泛誉为“好人法”,尽管立法初衷良善,但也一度由于缺少上位法的准确依据,其效力遭到怀疑。民法总则提出见义勇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及时地补上这一效力短板,也给其他领域针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此外,“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实施者一定的民事责任“豁免权”,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碰瓷”、讹诈现象的发生,消除不必要的权益纠葛。
当然,“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并不意味只要见义勇行为,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呵护“好心”、包容“做坏事”,但不是鼓励盲目不顾后果去为,置救助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否则,也会失却社会正义的底线。如何界定“重大过失”,目前的表述还显笼统与模糊,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具体认定标准还有待立法与司法实务逐步廓清。然而,对于社会而言,既要看到“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包容,还要看到其中的理性。法律给予见义勇为适度的“豁免权”,但在具体的救人中还应尽量避免“好心做事”的发生,既要勇为,还要善为、智为。比如,发现急救的病人,及时报警和保护,联系专业人士来救人,或者协助专业人士施救,又或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施救。 |